解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解读:参保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盗窃等损失可以得到赔付,对企业来说是好事。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解读: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同存,企业员工发生伤亡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解读:风险防控是核心,费率是根据企业实际安全状况调整(一般一年一次),理赔及时才能帮助企业。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解读:员工不用缴保费。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解读:原则是高危行业的企业参保,但具体是看各地政策明确那些企业需要投保。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商业信誉情况; (二)偿付能力水平;
(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解读:保险公司资质,但第四点风控人员的资格没具体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安全评价师?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解读:大型企业或者项目需要共保。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解读:赔付的内容。这里需要各保险公司具体规定,比如工伤保险赔付需要住院发票,那么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赔付发票怎么办?
第十条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