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次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投资额未达到对应标准档的,按投资额相近标准档予以奖励。对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追加奖励,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 50%的比例分享。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设立起 2 年内其受托管理外地股权投资资金对在杭企业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追加奖励:投资额达到 8000 万元(含)以上,给予 25 万元的奖励;投资额达到 1.2 亿元(含)以上,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投资额达到 1.6 亿元(含)以上,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以信托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实际到位股权投资资金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也可享受追加奖励。追加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 高管政策:高管政策: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出资金额)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超过 5 亿元(含)且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 1.5 亿元(含)以上的,该企业高管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杭州市人才引进政策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转)中小学,参照《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08〕24 号)精神办理。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出资金额)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超过 10 亿元(含)且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 3 亿元(含)以上的,其高管人员可参照杭政函〔2008〕273 号第八条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的高管人员,符合杭州市人才认定标准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享受人才专项用房的相关政策。 房屋政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租赁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次年起 2 年内,按每天不超过 1.5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按注册资金(出资金额)规模核定办公用房补助面积。其中,规模低于 5 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高于 5 亿元(含)且低于 10 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高于 10 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深圳前海 税收优惠:除使用深圳普遍优惠政策外,还有享有: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2、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3、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房屋政策:适用深圳一般优惠政策。 人才政策:1、 根据143号文,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2013年1月1日实行)第6条关于高端、紧缺人才认定的个人,政府将按照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缴纳所得额的15%部分进行补偿。但市政府仅对使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补贴,对适用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不纳入补贴范围。 2、 根据103号文,对于深圳特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深圳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深圳优惠条件的特定《关于促进股权投资 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1)注册于深圳市;定》、《深圳市人民政府(2)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符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财政补贴: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广东东莞 税收优惠: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3、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2、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3、 已获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东莞,如有违反,市财政有权追回有关奖励。 房屋政策:1、 购房。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赁。 享受东莞优惠条件的条件:(1)注册于东莞市;(2)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特定企业须符合如下落户政策:1、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业,股份有限公司形式2、租房。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人才政策: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新莞人服务、社保、计生等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东莞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其他政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的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注:国务院2014年11月27日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62号文),要求全国各地清理PE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天津、江西、宁夏、云南、新疆、福建等地出台政策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深圳、北京、天津、新疆等地对PE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201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5号文),明确各地已出台政策可继续执行,暂停62号文清理工作,除国家优惠政策外,各地不得设立新的优惠政策。25号出来后,已经开始清理的各地方暂未出文表示是否恢复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