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单复核管理规程

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单复核管理规程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生效日期 分发部门 1. 目的

建立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单复核管理规程 2. 范围

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单 3. 职责

3.1 起草:QC 审核:质量保证部负责人 批准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3.2 QC实施本规程。 3.3 QA监督本规程的实施。 4. 内容

4.1 复核员由化验室负责人担任。

4.2 分样人将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单交复核员复核。未经复核签名的记录不能提交质量负责人审批或汇总存档。 4.3 复核

4.3.1 复核依据,该品种或项目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4.3.2 复核内容

4.3.2.1 检验项目完整、不缺项。图谱、打印数据齐全、并标注清晰。 4.3.2.2 书写工整,正确,改错方式正确。书写要求与批记录的管理一致。

4.3.2.3 检验标准为目前执行的国家最高标准(中国药典2010版、卫生部药品标准、xxx标准)。 4.3.2.4 原始数据有效数字保留准确、计算公式、计算结果正确。

4.4 原始记录符合上述要求时,复核员签名。否则可拒绝签名。待检验员改正后再复核签名。 4.5 属于复核内容范畴内的项目发生错误由复核员负责;属操作差错等其它问题由检验员负责。 4.6 复核工作应在四小时之内尽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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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 质量控制部 日期 日期 日期 颁发部门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质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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