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委发〔2011〕508号

大建委发〔2011〕508号

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控制和减少外墙饰面材料脱落、地热管道渗漏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开始实行之日起,《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之一)(大建质发〔2005〕7号)和《关于在我市居住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通知》(大建质发〔2005〕229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质量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市纪委办公厅,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共印60份)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7日印发

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外门窗透寒、填充墙墙面裂缝、外墙饰面材料脱落、地面辐射供热系统(以下简称“地热”)管道渗漏等质量通病的产生,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计单位在对屋面工程、外墙墙体及附着其上装饰层的固定构造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防水层等部位进行设计时,必须用节点详图详细标明材料、构造做法并附以必要的说明。

第三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外门窗设计时,应标明外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和传热系数等性能指标,并标注选用的外门窗图集编号和外门窗的型号、规格,对于外门窗与墙体交接处等节点应采用聚氨酯发泡进行填充,并绘详图说明其做法。

第四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填充墙设计时,应选择收缩性较小的砌体材料和与之适合的砌筑砂浆,并明确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砌筑砂浆的类型和强度等级;不同基体材料接缝

处应结合各种材料的特性,采取有效的构造、抗裂措施,并以详图或说明来明确其做法。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对没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工程进行结构设计时,应在底层地面设置结构底板。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选取合理的外墙保温方式。设计单位在设计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基层与保温层、保温层与饰面层之间的粘结强度和外保温系统的相容性、耐候性、耐冻融、抗风荷载等性能要求,确保保温层和饰面层的安全性和耐久性。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外墙不宜镶贴饰面砖、板材等,如确需镶贴饰面砖、板材等,应以详图和说明来明确保温层和饰面层的固定方式,并提供可靠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外墙保温层和饰面层脱落。

第七条 设计单位对于采用地热的住宅工程进行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使用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及供暖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合理选用地热管道材料,在图纸中对所选用管材的技术性能参数予以说明,以节点详图说明盘管的管径、间距、弯曲半径、填充层、面层等构造做法,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地热设计时,应根据楼面、地面的面积或边长和形状合理设置伸缩缝,对地面采取相应抗裂措施,并以详图和说明来明确其做法。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中,应把屋面、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