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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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社合规部(或合规岗)在每年第一、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季度合规工作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半年合规工作报告,同时抄报省联社合规部和省联社驻当地办事处;在每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年度合规工作报告,同时抄报省联社合规部和省联社驻当地办事处。

(二)联社各业务管理部门、专职合规员在每年第一、三季度结束后三周内向联社合规部提交季度合规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半年合规报告;在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年度合规报告。

(三)联社综合管理部门、后勤支持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半年结束后两周内向联社合规部(或合规岗)提交半年合规工作报告,在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年度合规工作报告。 (四)各联社所辖农信社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联社合规部提交季度合规工作报告;在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联社合规部提交年度合规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合规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合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有关的外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更新变化情况; (二)外部法律法规及监管合规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新业务、新产品等市场准入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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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完善情况;

(五)合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方案、检查中发现的合规风险、隐患、问题及整改、合规风险控制情况;

(六)违反外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合规事件及处理情况;

(七)合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改进措施及其建议; (八)合规工作整体情况分析与评价; (九)合规培训、教育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合规事项。

第十三条 合规风险、合规重大风险事项、合规工作的报告路线

(一)专/兼职合规员

对于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及时上报所属联社合规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单位负责人。 (二)县(市)合规部门

县(市)联社合规部门对于需要报告的事项,应按要求上报至省联社合规部,同时抄报所在联社高级管理层(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和省联社驻当地办事处; (三)省联社部门专/兼职合规员

省联社部门专/兼职合规员对于需要报告的事项,应按要求报告省联社合规部,同时抄报所在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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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联社合规部

省联社合规部对于需要报告的事项,应按规定报告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合规报告异议

专/兼职合规员向合规部门呈报合规报告前应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如所在单位领导对合规报告持有异议,但专/兼职合规员仍认为应向省联社或所属联社合规部报告的,有权直接将合规报告呈报省联社或所属联社合规部,并需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合规检查及合规检查评价

合规部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全面或个别抽查、专项或常规检查等方式对本联社其他部门和下一级农信社制定或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其落实合规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合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兼职合规员履行合规工作职责、开展合规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合规部门检查监督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反馈意见、合规工作计划、合规工作报告、从各单位或员工获得的合规意见、建议或投诉等。

合规部门根据检查监督的结果,应对被检查对象履行合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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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开展合规工作的情况做出评价,并提出合规意见或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联社人力资源部,作为当年年终考评和绩效工资考核组成部分,县(市)联社同时报省联社合规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合规现场检查

各联社合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有侧重地选择所属联社职能部门或辖属农信社进行现场合规检查,合规检查应确保中立和独立立场,检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与员工访谈、抽查交易记录/凭证和组织所在单位员工进行考试。考试记录作为当年年终考评和绩效工资考核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合规意见书

合规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对发现的合规风险或合规问题可对被检查部门发出《合规意见书》。

被检查对象应当在收到合规部门出具的检查情况及《合规意见书》后一周内向合规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并在整改结束后一周内向合规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规行为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违反外部法律、规则和准则,违反内部规章制度,情节严重,需要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由稽核、合规、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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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部门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查处,经评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履行监察职能部门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履行监察职能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合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

省联社合规部及其工作人员分别由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合规负责人考核。

县(市)联社合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分别由联社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同时参考上级联社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检查监督意见书,并报省联社合规部备案。省联社合规部门有权就各联社合规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进行抽查及监督。合规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应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

其他部门专/兼职合规员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与本联社合规部门共同考核,各占50%权重。

第二十条 奖励与处罚的原则 奖励与处罚应依据以下原则:

(一)对违规责任人的认定、处理过程和结果,以及所采取的纠正违规行为的措施,应体现农信社对合规的价值理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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