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
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3]18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6 【实施日期】2013.1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甘政办发〔2013〕1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甘政办发〔2012〕249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 3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廉洁政府为目标,以防治腐败为重点,以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为关键,以科技和制度为支撑,创新行政监察方式,提高行政监察水平,努力建立不易腐、不能腐、不敢腐的科学防腐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6年12月前,基本建成甘肃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横向覆盖全省行政权力运行部门,纵向联通省、市、县三级电子监察平台,将行政权力运行纳入电子监察的范围。 三、基本原则
(一)总体设计。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技术规范和网络建设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统一组织推进,统一工作要求。
(二)分级负责。省监察厅负责省级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对省级职能部门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再监察,对各市县电子监察平台实施再监督。市县监察机关负责建设本地区的电子监察平台,并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电子政务系统实施再监察。省市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建设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系统(主要指支撑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管理、监管职责履行等工作运行的政务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派驻(出)各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权力运行和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的电子监察。
(三)分步实施。前期主要制定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建设省级电子监察平台;后期主要建设并联通各市县电子监察平台与各部门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组织实施电子监察。
(四)重在运用。各级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要充分运用电子监察手段,监察本地区、本部门的权力运行,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四、主要任务 2 / 3
(一)制定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参照《工业和信息化
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信〔2011〕455号)中有关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建设省级电子监察平台。省级电子监察平台主要对省级各类行政权力运行、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管理以及监管职责履行等实施监察,对市县电子监察平台实施监督。
(三)建设市县电子监察平台。按照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市县电子监察平台,并实现省市县三级电子监察平台的互联互通。 (四)建设省市县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业务需求,省市县政府部门建设具有统一数据接口的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并逐步实现与相应省、市、县电子监察平台的联通。已建成运行的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在满足数据接口标准的条件下,直接与相应电子监察平台联通。已建成但与电子监察平台接口不匹配、难以实现联通的电子政务系统,应按照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技术业务规范改造升级,及时与相应电子监察平台联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是提高行政效能创新行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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