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毕业论文

上海杉达学院毕业论文 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

第一章 绪论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素来以股票市场为风向标。随着后股改时代的来临,市场结构日益合理,证券品种日益多样,为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的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广大群众也进入证券市场,通过参与证券交易来获取收益,为了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大原则,对证券市场进行加强监管力度。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呈现出阶段性的演进特征,并以政府监管主体的演化为主线。第一阶段是1992年以前,是多头分散监管时期,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国家计委、财政部、体改委等多方参与的格局。第二阶段是1992- 1998年,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中,证券委为证券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1993年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授权证监委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央行的证券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统一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至此,我国以行政监管为主导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就大体形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不容乐观。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条件下,市场也存在着蓄意欺诈、垄断行市、操纵交易和哄抬股价等多种弊端,上市公司的财报作假,借壳上市,管理层的舞弊,证监会的包庇、纵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大多正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上的不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证券市场监管不规范、失去效用,也使得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虽说行政性监督是比较有利和有效的监管方式,但只要监管机构出现了漏洞,那么到最后将会造成广大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巨大损害。本文旨在通过研究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证券监管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越来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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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研究评述

我国学者对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规范性两方面的研究。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较多的是与国外的证券监管体制作对比。而在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和规范性方面虽然列举了不少上市公司利用监管上的失效及不规范和法律上的空子进行“圈钱运动”,损害广大的投资者的权益的反面例子。但只是提出若干粗放式的提纲,难以实际操作,并且许多文献未能对上述两方面进行统一讨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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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就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主要的证券市场监管手段是通过行政性监督,而进行行政性管理监督机构的主要有: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学者张元庆在《对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缺陷的思考与对策分析》一文中探讨了我国证券交易制度的缺陷:“证券发行制度严重不公平,损害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利益。“政策市”特征明显,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基本功能的发挥。证券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存在问题。”然而并没有深入地对哪些证券法规的不完善进行分析,而学者余希在《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中对有效市场理论进行了简单的阐述,研究了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现状,从企业角度分析了失效性的原因:股本结构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完善;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但并没从宏观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本文对此进行了些许的补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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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2.1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

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劵市场监管模式有所差异,我国属于政府主导型,即由政府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行业自律在监管活动过程中发挥作用。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在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则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法律制度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都已颁布执行。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更是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是功不可没的。

与此同时,正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中就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2.2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存在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如“中科创业”(1999年,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及深交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股股价走势异常波动,可能存在涉嫌操纵股价的违规行为。同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立案,11月,证监会稽查局决定把该案交给深圳证管办独立承办,2003年相关涉案公司及个人受到了法律制裁)、“亿安科技”(从1999年10月25日起,在70个交易日中,股价从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涨,并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2001年1月10日,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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