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普政发[2009]69号 【发布部门】普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16 【实施日期】2009.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部署,切实开展好我市“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现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9〕5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 1 / 4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责
任,加强监管,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努力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积极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围绕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大局的目标任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显著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显著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显著改进,达到全市全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2%,较大事故控制在4起以内和杜绝重大以上的群死群伤事故的目标,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年”活动部署,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出实招、抓落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 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以下非法违法行为:一是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的;三是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违规排放尾矿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四是地下矿山采取独眼井开采的;五是非法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是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七是机动车非法运营、违法载人的;八是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九是瞒报事故的;十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2 / 4
2.严肃查处违规违章行为。在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的同时,重点查处
以下违规违章行为:一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的;二是试生产不备案的;三是外来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备案的;四是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五是地下矿山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六是露天矿山采取高陡边坡、扩壶爆破、掏脚开采的;七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八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违规进货、未落实封签制度的;九是客运车辆超载、机动车超速和疲劳驾驶的;十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严厉查处事故。各县(区)、各部门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肃责任追究,坚决惩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做到责任追究到位,经济处罚到位,定期公布事故查处结果。特别是对瞒报事故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4.强化联合执法。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安监、经委、国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合执法措施,完善联合执法程序,明确各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工作责任。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效率。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责,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重点负责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和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做好打击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动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市经委:负责打击煤矿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打击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