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具 保 函 协 议 书
保函申请人: 保证人:xx银行 行
保函申请人因 需要(相关合同/文件名称及编号为 ),申请保证人为其出具保函。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证的受益方、金额、期限及保证方式
1.1保证人为保函申请人出具以 为受益人、金额(大写)为 元的 保函。
1.2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保证方式为 的 保函。 第二条 保函申请人出具的反担保
2.1保函申请人向保证人提供下列担保,作为保证人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对选定的项在口内用“√”标示):
口本协议保证人为质权人、 为出质人。出质人应与本协议保证人签订金额为 万元的质押合同;
口本协议保证人为抵押权人、 为抵押人。出质人应与本协议保证人签订金额为 万元的抵押合同;
口保函保证人为受益人、 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向保函保证人出具金额为 、保证期限为 个月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保证人 应向保函保证人出具反担保函。
口保函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前向保证人交存金额(大写)为 的保证金,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自交存之日起至保证人保证责任消灭之日止,保函申请人承诺不支用该保证金,保证人有权拒绝从保证金中支付与保函无关的款项。
第三条 出具保函的前提条件
3.1除保证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保证金为保函申请人出具保函: 3.1.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3.1.2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已经生效;
3.1.3保函申请人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足额支付了手续费,并已经按照本协议第5.2条约定支付了第一笔手续费;
3.1.4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的,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3.1.5 第四条 索偿
4.1保函有效期间,受益人按照保函所列索偿条件要求保证人支付保函项下金额时,保证人可采取下列任一种方式支付:
4.1.2直接从保函申请人在保证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中支付;
4.1.3当保函申请人保证金帐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时,保证人有权从其在xx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上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
4.1.4通过实现反担保权利予以支付;
4.1.5保证人自行垫付。
4.2保证人采取上述任何方式支付,无需征得甲方同意,保函申请人对此也无任何异议。
第五条 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5.1保证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保证人保证责任消灭之日止,向保函申请人收取手续费、费率为 ‰,手续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保证人出具保函前,保函申请人向保证人支付前三个月的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5.2保函申请人向保证人支付剩余手续费的方式为:一次性向保证人支付或分次向保证人支付:
5.3但保证至少每三个月向保证人支付一次手续费;保证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保函申请人同意按三个月支付手续费。
5.4手续费的计算方法为:保函金额×费率
5.5有关手续费的其它未尽事宜,保函申请人同意按保证人费率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保函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6.1向保证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存款余额等资料。 6.2保函有效期间,保函申请人有义务配合保证人对自身及本协议项下的抵押人、出质人或第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6.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函申请人不得与保函受益人变更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内容。 6.4保函有效期间,保函申请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保证人偿债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保证人并征得保证人同意。
6.5保函有效期间,保函申请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事项,应事先通知保证人。
6.6保函有效期间,保函申请人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申请破产、重大出售、重大投资等足以影响保函担保项下债务清偿的情形,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保证人,征得保证人同意,并按保证人要求落实保函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7.1当受益人按保函约定向保证人索偿时,保证人在审查有关索赔文件或证明,确认符合保函约定的索偿条件后,无需事先征得保函申请人的同意即可对外付款,且该付款行为不受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纠纷的影响。
7.2保函有效期间,保证人有权对保函申请人及本协议项下的抵押人、出质人或第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7.3保证人因履行保证责任或因保函而产生的其他责任需要垫付资金的,自垫付之日起,保证人有权按同期同档次逾期贷款利率向保函申请人计收垫付资金利息;保证人垫付资金后,有权向保函申请人追偿或通过实现上述反担保债权收回垫付资金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7.4保函有效期间届满且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及保函相关的其他任何责任的,保函自动失效,保证人将退还保函对应的保证金划转至保函申请人结算账户。
7.5保证人开立保函后,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如需修改开立保函依据的基础合同内容看,
需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有权要求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7.6保函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得转让,除保函中有允许转让的条款。
7.7保证人不因保函中有放弃追索权的约定,而放弃对保函申请人、反担保人等的追索权。
7.8保证人对保函进行垫款的,保证人有权从保函申请人在xx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上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实现反担保权利。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失效
8.1本合同经保函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保证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函申请人与保函受益人变更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内容的,保证人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它任何责任。
8.3保函有效期届满、保证义务履行完毕或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效力时,保函自动失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因保函申请人过错造成本协议无效的,保函申请人应在保函金额范围内赔偿保证人全部损失。
9.3保函申请人违反第二条中的承诺,保证人均可提前向保函申请人主张权利或采取其他措施。
9.4具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条件后,因保函申请人或受益人的原因,保证人未能出具保函的,保函申请人应向保证人支付手续费人民币(大写) 。
9.5保函申请人违反第六条中任意一项义务,属提供非百分之百保证金的,保函申请人应增加或补足保证金,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9.6保函申请人不按时支付手续费时,保函申请人授权保证人就应当收取的手续费随时从xx银行开立的账户上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
第十条 其他约定条件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保证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xx银行相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附则
12.1保函申请人清楚地知悉保证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2.2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保证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函申请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2.3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4本协议一式 份,保函申请人、保证人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