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相关名词释义之九---案件审理
1、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
一是终结审理经调查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审理申诉案件;三是审理复审、复核申请所涉及的监察机关自办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的正确性,并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四是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搞好审理工作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五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二是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是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四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五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六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的原则。
3、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一是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二是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三是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是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五是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六是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七是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八是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九是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4、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5、定性的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二是公正原则;三是协调原则;四是疑错从无原则。 6、适用纪律的基本原则
一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是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7、违纪错误的基本特征
一是违纪错误必须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即对党和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简称为一定的危害性;二是违纪错误必须是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的行为,即具有违反
党的纪律规范的属性,简称为违纪性;三是违纪错误还必须是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党的纪律处分处罚的属性,简称为应受处罚性。
8、构成违纪的要件
一是违纪错误客体。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二是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是用以说明违纪错误客体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何种程度侵害的要件。三是违纪错误主体。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的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基本特征要件。四是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用以说明违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在怎样的心理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要件。 9、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指
一是给予违纪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的案件;二是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人大职务的案件;三是监察机关给予违纪的政府组成人员行政处分的案件;四是纪律检查机关建议撤销违纪党员所任政协职务、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案件;五是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人民法院的违纪党员行政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所任法官职务的案件;六是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人民检察院的违纪党员行政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所任检察官职务的案件;七是纪律检查机关给予违纪的党的机关工作者行政处分的案件。 10、案件的审核指
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11、案件的审议(集体审议)指
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12、纪检监察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是受理;二是审核;三是审议;四是批准;五是执行。 13、纪检监察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是申诉的提起;二是受理;三是审理;四是批准;五是执行;六是审查决定。 14、政纪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是受理;二是审理;三是审定;四是执行;五是复查决定书的送达。
15、违纪构成指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6、比照指
对于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的制度。 17、批准权限指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批准党纪处分的权利。 18、鉴别证据指
通过审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判断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与案情有联系,确定其证明力的活动。 19、案件审理报告指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就移送审理或呈报审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提出审理意见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20、备案制度指
案件经批准生效后,由批准机关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向同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理情况以备查考的制度。 21、党纪处分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党纪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产生的法律后果:(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3)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