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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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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分类标准 行为是否合法 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分类内容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遗嘱、行政命令 代表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补充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买卖+保证合同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1)自然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 【注意】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个体户、农户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主体资格
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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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不满10周岁(<10) 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X<18) 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18) 完全民事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为能力人 主要生活来源(16≤X<18) 【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和16周岁。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声誉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人身罚: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