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3]28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6 【实施日期】2013.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3〕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1 / 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劳动者。包括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和市劳动模范。

其他受表彰劳动者是否按照劳动模范管理,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命名表彰。属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授予“威海市劳动模范”称号;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授予“威海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奋力拼搏,为建设现代化幸福威海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市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名额和分配比例由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 2 / 3

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3 / 3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