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学案例分析 第一章《企业法》案例

1、2000年 1月 15日,甲出资 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 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 1万元,实物折价 8万元;(3)甲在 B合伙企业出资 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2、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

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公司法》案例

1、丙是乙公司的子公司,戊是丁公司的分公司,都有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甲分别与丙、戊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戊拥有丁公司对其签订合同的授权)。现在,丙、戊均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履行合同,甲遭受了重大损失。 问:甲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丙是乙公司的子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乙公司的控制,但其是独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而丙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时,只能破产偿债。所以此时甲也只能作为债权人参与分配破产财产。

2、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订立了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设的两个公司开始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 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

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本案未履行登记手续。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3、A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000万元,总负债100万元。现公司董事会决定:(1)以本公司名义投资20万,与B公司组成普通合伙企业;(2)以A公司名义向C公司投资200万;(3)以本公司名义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问:这三项决定是否都合法,并说明理由。 (1)不合法。依《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应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转投资《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3)不合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另外,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净资产仅900万,且董事会无权作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参见《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4、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性质的万人迷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一年之后,美容用品厂亦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 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2) 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何?

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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