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
摘要: 从1988年丹麦开始承认同性恋婚姻起,西方十多个国家陆续从法律层面承认同性恋婚姻.而我国同性恋情况事实上存在着,具有关国内外权威调查我国同性恋人数为3000万-5000万,2012年福建的一对男同性恋在街头举行婚礼.虽然出现了同性恋事实婚姻,但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对于同性恋婚姻制度仍旧出于空白状态.既然中国目前存在同性恋事实婚姻问题,那么我国的法律也应该做相应的调整,应该从法律层面保护同性恋者的婚姻基本权利。本文从同性恋者的成因、西方国家承认同性恋婚姻的情况、从同性恋者的人权、同性恋者在我国公众的接受程度,、承认同性恋婚姻的社会意义及对我国同性恋婚姻立法的建议出发论述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
关键词:同性恋 同性恋婚姻 人权 合法化 可行性
第一章 同性恋概述
同性恋是指发生在同性对象之间的恋爱。两个男性或两个女性之间以一方扮演异性角色的方式相互吸引,并发生亲昵的性行为的现象。从程度的深浅来看,可以分为绝对同性恋,混合同性恋和暂时同性恋三种。①绝对同性恋,也称纯粹同性恋,指完全以同性为对象的恋爱关系。绝对同性恋者完全排斥与异性的爱情关系,同性的方向十分专一,在性感情上没有什么矛盾和痛苦。②混合同性恋即同性恋倾向占优势,经常对同性产生好感,但有时也对异性产生性爱。混合同
性恋者会产生一定的性矛盾并感到痛苦。混合同性恋者往往与异性结婚,但又有同性恋关系。③暂时同性恋,指在一定条件下与同性发生恋爱关系,随着条件的改变同性恋也消失。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缺乏异性交往的环境中。根据同性恋结合的方式可以分为双方同性恋和单方同性恋。
一、同性恋者的成因
同性恋者只是对性的一种自由选择,就如有人天生是左撇子,有人天生是右撇子一样。对于同性恋的成因,各个学着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有以下几种因素: 遗传因素
携带有同性恋基因的个体细胞,在适宜的条件下,易于发 展成同性恋细胞。赞成这一观点的研究者有:考尔曼、精神病学 家雷纳与哈默领导的癌症研究小组。 性激素因素
有关医学实验表明,胎儿的大脑受何种激素的影响,就决定了未来的性趋向。如果男胎儿的大脑,受到母亲卵巢激素的影响,男性大脑就会女性化。相反,女胎儿没有受到卵巢激素的影响,而是受到睾丸激素的影响,女胎儿大脑就会男性化。 社会心理因素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法认为,儿童在3~5岁时对同性亲长有排斥心理,而对异性亲长产生特殊依恋情节,怀有本能的性欲苛求。当儿童能抑制这种本能,并对异性亲长产生认同时,这一时期宣告结束。如
果不能顺利通过着一阶段,就会产生恋母或恋父情节。进而在以后的生活中产生过分依恋母亲或父亲的现象,进而使得男孩在生活中在言语、行动、着装上趋同于女性。当他们寻求伴侣是就自然产生寻求以个男性伴侣的欲望。
第二章西方国家的同性恋婚姻 一、西方国家承认同性恋婚姻情况
同性恋婚姻是同性恋者以结婚的形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同性恋婚姻在西方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承认。最初,丹麦于1988年12月通过同性恋婚姻法,成为第一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之后,2001年4月,荷兰承认同性恋婚姻。比利时(2003年)比利时(2003年)、西班牙(2005年)、加拿大(2005年)、南非(2006年),挪威(2009年)、瑞典(2009年)、葡萄牙(2010年)、冰岛(2010年)、阿根廷(2010年)也相继承认了同性恋婚姻。
二 、西方国家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原因
(1)同性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自然现象,也普遍存在于动物中。同性恋被证明是一种人来选择性的自然现象,而不是病态的。关于同性恋的成因有“先天说”等多种学说。该学说认为同性恋是由于生理因素,遗传因素,激素因素,大脑结构的影响而造成的。人类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一些同性恋现象。根据记载,古代埃及人把同性之间的性行为看做是神圣的事。总之,同性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既然客观存在的事实,必然有其发展的规律性,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2)西方同性恋者曾受到过歧视与压迫。“哪里有压迫,哪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