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最新)

为深入贯彻党的X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省政府有关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专项治理,找准差距、补齐短板,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影响环境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到X年底前,完成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任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通过定期调度、预警通报、信息公开、整改销号等措施,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X),重点检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否依法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按主体管理职责,于X年7月底前划定工作,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对已完成划定工作,但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划定范围不科学,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水源地,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

变更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于X年8月底前完成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或变更报批工作。

责任主体:X县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供水集团

配合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卫计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X),全面检查辖区内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规范化建设不达标准的水源地,于X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地理界标设置准确、警示标志明显、宣传标牌醒目、应急设施健全、监控设施完备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

责任主体:X县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供水集团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从X年4月起,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养殖等问题为重点,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法”对“标”,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保护专项整治。X年10月底前,完成地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实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各类排污口得到全面取

缔、违法设施和构筑物全面拆除、环境污染隐患得到全面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全面保障的专项整治目标。

责任主体:X县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供水集团

配合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工作步骤

按照国家和省环保厅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县级及以上地表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摸底排查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X)《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X)《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X)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全市县级及以上地表型集中化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进行全面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规范化建设达标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提出整改措施。在政府门户网和重要媒体对《X市县级及以上地表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进行公示。

(二)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与整改阶段。相关县政府根据督查出现的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一水源一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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