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考试知识题库(医疗机构)

81、补充医疗保险对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该险种上年度月平均支付额时,设立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参保人因患特定重大疾病社保年度内使用规定的自费项目累计在 3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 82、补充医疗保险对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有没有限定范围?

答:补充医疗保险对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限定了22种病种和15种自费药。

22种病种分别是:鼻咽癌、恶性胶质瘤、头颈部癌、食管癌、乳腺癌、恶性胸膜间皮瘤、非小细胞肺癌、胃癌、肝癌、胰腺癌、肾癌、前列腺癌、宫颈癌、卵巢癌、结肠癌、直肠癌、垂体生长激素腺瘤、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慢性粒(髓)细胞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多发性骨髓瘤。

15种自费药分别是:尼妥珠单抗(泰欣生)、吉非替尼片(易瑞沙)、盐酸厄洛替尼片(特罗凯)、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恩度)、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力比泰)、索拉非尼片(多吉美)、西妥昔单抗注射剂(爱必妥)、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安维汀)、雷替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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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赛维健)、注射用醋酸兰瑞肽(索马杜林)、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注射用盐酸伊达比星(善唯达)、注射用硼替佐米(万珂?)、注射用地西他滨(达珂)。

83、享受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需要申请码?

答:需要。参保人申请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的,应经本市医疗保险专家库中所属专科医师签名确认符合相应病种诊断及自费项目使用适应症,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加具意见,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核定。 84、哪些费用不列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答:下列费用不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一)应当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三)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未经核准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五)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六)超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的床位费用。(七)住院的特需服务费用。(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九)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十)《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之外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费用。

85、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范围分为几类? 答:分为两类,一是开展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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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二是开展门(急)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86、开展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已定点的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距离须多远?

答:距离须300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受此限制)。

87、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场所面积须多大?

答: 开展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开展门(急)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88、开展门(急)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注册执业地址为本单位的执业医师、注册执业护士和药学技术人员分别至少要有多少名?

答:6名,9名,2名。

89、医疗机构出现哪些情形的,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1)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因违规或考核被取消定点资格未满3年; (3)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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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90、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费用控制、违约处理等内容。

91、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如何取得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答:定点医疗机构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在本机构注册、具备处方权的医师,经本机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即取得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92、定点医疗机构有出现哪些情形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自取得定点资格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展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被吊销或过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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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三)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

(四)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及因政府拆迁原因变更的除外)。

(五)3年内两次发生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的暂停医疗保险服务的情形。

(六)《社会保险法》、《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应当取消定点资格的其他情形。

93、取得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医师出现哪些情形的,取消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一)《医师执业证书》注销或被吊销。

(二)3年内两次发生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的暂停医疗保险服务的情形。

(三)《社会保险法》、《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应当取消医疗保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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