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资格的其他情形。
94、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业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什么手续才能保留定点资格?
答: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业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95、定点医疗机构因政府原因导致变更营业地址的,如何保留其定点资格?
答:定点医疗机构因政府原因导致变更营业地址的,应当在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予以保留定点资格,不合格的予以取消。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96、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质量保证金怎么处理?
答:扣回全部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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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得分80分以下、70分(含70分)以上的,如何处理?
答:重新申请定点资格,与其他申报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同时参与资格竞争,期间暂停医疗保险服务。
98、医院类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如何处理?
答:暂停医疗保险服务1—3个月。
99、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中的哪些行为属欺诈行为?
答:下列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一)允许或诱导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就医的。 (二)允许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参保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
(三)允许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及其它用品的。
(四)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
(五)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过度医疗服务的。
(六)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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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进行结算的。 (七)协助参保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 (八)盗取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 (九)不执行物价部门定价标准,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100、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欺诈行为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医疗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对其单位予以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暂停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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