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理机构是指中标的监理单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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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根据监理规范和项目情况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者二级监理机构。
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委派的总监办、驻地办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提供技术支撑,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六条 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施工监理管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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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相应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九条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和大型水运工程一般设置二级监理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一般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单独招标的公路机电工程、附属设施工程应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监理工作目标以及本单位可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结合质量、安全、环保、投资、进度控制等监理要求,组建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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