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基本要求,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中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仅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或自制饮品制售等单一低风险项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包含单位食堂)。
第三条(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对本市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综合治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街(镇)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查处工作。鼓励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店招店牌、整洁卫生等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监督和管理,并组织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工商部门负责本市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注册登记的指导工作。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加强对各街(镇)开展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小微餐饮服务行业发展意见,承担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处置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阻挠、干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依法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开展侦查。
(八)消防安全部门负责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派出所对辖区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宣传、培训。
(九)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用房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救治工作。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服务,通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引导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定期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状况开展综合评价,督促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考核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