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资[2016]5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

事项的通知

(苏国资〔2016〕55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变动资产定价的依据,对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监督机制,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关于“资产评估结果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6〕41号)精神,现就建立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 1 / 2

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及所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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