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强制性条文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表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1 (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10 35~110 220 330500 15 ~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 旆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1 (kv) 最小垂直距离(m) 6.0 7.0 7.0 1~10 35 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kv) 安全距离(m) 沿垂直方向 沿水平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1.5 2.0 3.5 4.0 6.0 7.0 8.5 压<1 10 35 110 2m +330 500 表4.1.6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10 (kv)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35 110 220 330 500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
5.1.1)。
图5.1.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1、L2、L3一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I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