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害物接触限值

15.2.2 人工作日(8h)总能量消耗不应超过6276kJ(或7.824 kJ/min·m-2)。 15.3 工作场所体力劳动时心率的测量方法 按GBZ/T XXX.11规定的方法测量。 编辑本段标准附录

(规范性引用附录)

A.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于监督、监测工作场所及工作人员物理因素职业危害状况、生产装置泄漏情况,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免受物理性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预防职业病。 A.2 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评价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危害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正确运用接触限值,并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测量方法进行测量和分析。 A.3本标准规定的接触限值为上限值。

A.4 电磁辐射的功率密度用于表示超高频、微波和激光的辐射强度。 A.5 超高频辐射

A.5.1 在远区场,功率密度与电场强度E(V/m)之间的关系如下: ……………………………………………… (A.1) 式中:

P——功率密度,mW/cm2; E——电场强度,V/m。

A.5.2 测量时,可选择功率密度或电场强度。 A.6 高频电磁场

A.6.1 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接触限值适用于接触高频电磁辐射的各类作业,但不适用于环境照射及作为医疗或诊断为目的的照射。

A.6.2 频率在3MHz以下的高频电磁场,可选择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 A.7 工频电场

A.7.1 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适用于交流输电系统中接触电磁场的电力工作人员及带电工作人员。

A.7.2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超过接触限值的工频电场地点或延长接触时间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带电作业人员应该处在“全封闭式”的屏蔽装置中操作,或应穿包括面部的屏蔽服。

A.8 微波辐射

A.8.1 工作场所微波辐射接触限值适用于接触微波辐射的各类作业,不包括居民所受环境辐射及接受微波诊断或治疗的辐射。

A.8.2 脉冲微波固定辐射和非固定辐射的平均功率密度限值相同。 A.8.3 肢体局部辐射不区分连续微波和脉冲微波。

A.8.4 短时间暴露功率密度>1mW/cm2时,除控制暴露时间(按日剂量接触限值计算)外,还需使用个人防护。 A.9 紫外辐射

A.9.1 本限值适用于人工紫外辐射。

A.9.2 紫外线混合光源包括各段波长紫外线的光源,如电焊弧光。 A.9.3 测量时,可选择辐照度或照射量。

A.10 工作场所手传振动接触限值适用于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的作业。

在日接振时间不足或超过4小时时,要将其换算为相当于接振4小时的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值,可用式(2)计算:

……………………(A.2) 式中:

ahw(T)——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 T——日接振时间,h/d。

A.11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

A.11.1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适用于煤矿井下采掘作业,也适用于其他矿井下的采掘作业。

A.11.2 表12中的上限及下限值均不是舒适限值。在上限条件下,劳动者仍有一定的闷热感;在下限的条件下,部分人尚有“稍冷”感。但在此标准范围内可保证劳动者不发生中暑,并能防止常见病、多发病的高发。

附录B 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资料性附录)

表B.1 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I(轻劳动) 职业描述 坐姿: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活动 (正常情况下,如打字、缝纫、脚踏开关等);立姿:操作仪器,控制、查看设备,上臂用力为主的装配工作。 手和臂持续动作(如锯木头等);臂和腿的工作(如卡车、拖拉机或建筑设备等非运输操作等);臂和躯干的工作(如锻造、风动工具操作、粉刷、间断搬运中等重物、除草、锄田、摘水果和蔬菜等)。 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 大强度的挖掘、搬运,快到极限节律的极强活动。 II(中等劳动) III(重劳动) IV(极重劳动) 开放分类:

标准,卫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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