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油计字〔2003〕2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竣工验收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从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工程)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性装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配套建成,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二)工业项目经连续投料试运考核,能出合格产品,生产能力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非工业项目达到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生产准备工作、生产操作人员培训、检修设施和规章制度等满足生产需要。 (六)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有关规定汇编完成。 (七)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完成。

第五条 建设项目(工程)尚未全部达到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须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

(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可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初期生产操作正常,但因资源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和规定产量的,可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三)建设项目(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项目先

行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第六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在3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逾期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行集团公司和各企业两级管理。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集团公司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级竣工验收一般分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企业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企业级竣工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八条 集团公司级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集团公司指定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

第九条 企业级竣工验收: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工程);集团公司委托企业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

第十条 集团公司级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牵头组织,会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各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报告;

(三)办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档案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

(四)审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现场查验工程建设质量;

(六)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七)对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初步验收意见。

如参与初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工程)经初步验收基本符合条件,由各企业向集团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条件检查,并确定竣工验收的时间。集团公司级竣工验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议,协商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确定竣工验收大会议程; (二)听取和审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三)审阅建设项目(工程)文字和声像资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四)现场察验建设项目(工程)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工程)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 (六)审议竣工验收报告书,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七)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 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议、修改后正式出版的竣工验收文件,应分送各有关单位(包括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2套。

第四章 竣工验收费用

第十五条 竣工资料编制费用以及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工程成本或费用。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由于设计、施工或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如需要增加竣工资料套数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负责。上述费用均不得进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外部企业承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建设项目(工程),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签订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要求

(发文日期: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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