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是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极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食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使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集中交易市场的管理者,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是距离入场食品经营者最近、最直接的监督者,能够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发挥的监管作用。
为了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本条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审查许可证、定期检查、连带责任等三方面的责任。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证进行审查,确定相关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不得允许其入场经营。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入场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由于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与食品经营者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前者审查后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避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防止承担连带责任必不可少的程序。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只有严格把关,将无照经营或者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经营者拒之门外,才能避免因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应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集中交易市场应对所有入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 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证,经营内容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相关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是否受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建立和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条件和过程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经营的食品是否属于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否有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入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此外,集中交易市场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群众投诉,并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三)未履行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更能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未履行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给消费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也可要求食品经营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分配,依照法律或者约定确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不得以承担的责任超出与食品经营者约定的份额而拒绝消费者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就超额的部分向食品经营者追偿。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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