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妇基[2004]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4.04.29 【实施日期】2004.04.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

(沪卫妇基〔2004〕1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卫生处,各市级疾病预防保健专业机构:

健康档案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整个生命过程中,其健康状况的发展变化情况以及所接受的各项卫生服务记录的总和。自2000年以来,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建立和使用《上海市居民健康档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经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级疾病预防保健专业机构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基本健康状况及其变化和趋势,有效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开展重点人群、重点疾 1 / 2

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同时,也让社区居民能够更好地参与健康档案的建立,提高工作效

率,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上海市居民健康档案(主档案部分)》,现发给你们,并对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健康档案的建立对象和组成内容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对象为辖区内实际居住的所有人员。《上海市居民健康档案》以家庭为单位成册。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主档案和子档案两部分组成。

(一)主档案部分: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两部分,个人基本情况部分适用于所有居民,每人一份,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学特征、健康状况和卫生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二)子档案部分: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掌握居民基本情况后为其开展的各项疾病防治和预防保健工作的情况,如:传染病病人管理、高血压病人管理、肿瘤病人管理、0-6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精神病病人管理,等等,以及居民从其他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保健专业机构所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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