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办法

ⅩⅩ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ⅩⅩ银行ⅩⅩ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体系,控制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反洗钱规定以及《ⅩⅩ银行ⅩⅩ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本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行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将该划分办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客户风险等级准确划分。

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明确客户风险等级后,对高风险客户的账户活动实行特别监控,对客户基本信息每半年审核一次。

1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第六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风险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二章 风险等级划分

第七条 银行将客户划分为四个风险等级:禁止往来客户、高风险客户、一般客户、低风险客户。

第八条 禁止往来客户是指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本行相关规定明确不能为其提供服务的客户,包括: (一) 身份不明的客户;

(二) 要求银行为其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的客户; (三) 拒绝提供银行所要求的信息和文件的客户;

(四)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客户;

(五) 经本行核查,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为伪造的客户; (六)其他不能为其提供服务的客户。

第九条 高风险客户是指涉嫌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可能性较大的客户,包括: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2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二)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ⅩⅩ高管、政党要员,以及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 (三)公众人物,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其知名度超过常人,或者承担的职责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 (四)政治、宗教组织;

(五)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办理一次性业务的客户; (六)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多次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客户; (七)大量、频繁存入或提取现金的客户; (八)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高风险行业客户; (九)其他高风险客户。

与高风险客户建立关系或为其开立账户,事先必须取得总行相关部门经理和行长的批准

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总行,由总行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公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的,应立即向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总行应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条 一般客户,指能够按照本行业务处理程序和反洗钱工作各项规定及要求,

3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