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固网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市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入网要求及业务办理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个人客户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国公民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单位客户:提供单位有效证件原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等。

(二)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乙方对客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协议有效期内,客户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乙方可以收集和使用客户资料和通信数据,但仅限于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质量或电信业务营销等用途,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法定机关依法对客户资料和通信数据调查取证的,乙方有义务配合。

(三)甲方自备终端设备应是取得国家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其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提供终端设备并在甲方所选择套餐范围内如不能支持所选服务相应功能时,乙方不得收取其所选服务的相应费用。

(四)对信用消费或乙方认为资信不明等的客户,乙方要求提供担保的,客户应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或者持有效证件原件办理预付费方式的业务。

第二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应在通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甲方明码标价、公示交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资费套餐方案,套餐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套餐到期日前30日内,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逐年自动顺延。

(三)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 标准,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自确定的调整生效日起执行新的资费标准。

(四)甲方应按时交纳通信费用。

(五)甲方逾期不交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补交通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乙方可采取信函、电话、诉讼或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欠,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行等征信机构提供客户的欠费信息。

(六)若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应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款项。如甲方账户满足消费条件的余额不足,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

(七)甲方通过乙方的通信网络定制、点播、收发信息服务业务提供商所提供各类业务的,乙方可以根据相关提供商的授权,向甲方代为收取信息费、功能

费、使用费等。相关资费标准由提供商向甲方公布。乙方应提供业务代码、代收金额和提供商名称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条 网络及客户服务 (一)网络服务

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有偿通信服务。 2、移动业务国际及港澳台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3、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二)客户服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10010、网上营业厅www.10010.com等渠道,提供受理、查询、障碍申告等业务服务。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服务项目让甲方在体验期内进行体验时,不收取体验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3、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通信费用(含功能费)。

4、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1)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提供用户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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