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诉性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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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性行政行为

篇一:论行政证明行为的不可诉性 论行政证明行为的不可诉性

摘要:行政证明是行使证明权而非行政权的行为,行为结果不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证明,在诉讼法上的意义仅仅是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证据。故此类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应当成为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 关键词:行政证明行政权证明权不可诉 一、行政证明的概念及性质

在日常语言中,证明有以下两种含义:第一,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第二,指一切导致内心确认或者否定某种状态的事实或者情况。1前者表达的是动词属性上的含义,后者表达的则是证明的名词性含义。行政证明正是从动词意义上来使用“证明”一词。所谓行政证明,即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关系进行甄别和认定,并将甄别和认定的结论以某种形式(如认定书等)予以表现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行政证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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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目前,我国行政法学者对其进行专门论证的较少。关于行政证明的性质也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行政证明行为界定为一种准行政行为。所谓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运用行政权所作的,仅以观念表示为内容的行为。2此种观念表示,并非重新创设公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而系仅就存在的或形成之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观念上之认识或澄清而已。虽有加强法律效果之作用,要与创制权利义务关系之行为本身有别。3故有的学者将行政证明行为表述为: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 作出的,自身不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但对行政行为有直接影响,并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 第二种观点将行政证明行为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有学者认为,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主要有如下1

2【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608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1月第2版,第183页3胡建淼主编:《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58页

4黎国智:《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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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具体形式: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等。5

第三中国观点认为行政证明行为是行政处理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有关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认为,行政处理的形式很多,主要有征收、发放、登记、许可、鉴定、命令、证明……。6

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证明从属于行政措施7,也有人认为是一种行政许可。8

以上几种观点,有一共同之处,即都将行政证明行为界定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从属于其他一些行政行为。归根结底,行政证明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行政证明行为并不是行使行政权的结果,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证明的主要类型 三、行政证明的不可诉性 四、行政证明纠纷的救济途径5

6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1月第2版,第283-284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182页 7皮纯协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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