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市,打响我市“四最”品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昌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围绕“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成本最低、回报最快、效率最高、信誉最好”的要求,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机关效能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成立南昌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和南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与市纪委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七条 实行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机关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第八条 各级机关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管理、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同一项工作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负主要责任的部门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十条 机关应根据本机关的职责、处室职责和职位说明书,明确各处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目标、任务和要求,并建立“AB”岗制度。
第十一条 机关必须公开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纪律,公开单项工作的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
机关应公示所属各处室的职责范围,职责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应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应当允许管理服务对象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市、县(区)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集中审批办证制、首席代表制和行政委托制。
不同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审批,必须实行“并联审批”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机关必须实行办事限时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办事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明确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明确办事时限,并向社会作出承诺。
机关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管理服务对象告知其所诉请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程序以及必备的书面材料以及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等事项。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可以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管理服务对象的办事诉求不予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向直接领导报备。
第十七条 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严格执行检查报批制度。
第十八条 机关应建立并落实严格规范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有事请假外出,直接领导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文明服务,不得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承担规定之外的义务,不得有刁难、训斥管理服务对象等不文明举止。
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如上级机关和领导不予采纳,必须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第二十条 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科学、规范、能够量化、便于操作的效能考评制度,并将效能考评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考评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应建立失职责任追究制,明确失职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