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以下简称“反洗钱系统”)的操作流程,保障反洗钱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反洗钱信息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系统是指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接口规范和校验规则建设,用于实现由银行总行作为反洗钱数据报告主体,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以及进行非现场监管数据报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反恐融资等相关反洗钱业务管理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及分工

第四条 反洗钱系统设立总行、分行及支行三级反洗钱数据报告单位。“反洗钱数据报告单位”是指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反洗钱业务规章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管理机构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报告职责的单位。

总行级数据报告单位设立在总行风险管理部;分行级数据报告单位包括总行相关部门及各分行、管理行承担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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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职责的部门;支行级数据报告单位包括分行行内有外部客户的业务部门及各支行。

第五条 各级反洗钱报告单位在系统操作中主要工作任务:

(一)总行级数据报告单位:

1、负责监督和管理全行每日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报告工作;

2、负责将各级单位完成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校验和打包后,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

3、负责接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回执并导入反洗钱系统;

4、负责审批分行级数据报告单位提交的可疑交易正常报告;

5、负责审批大额和可疑交易特殊报告(包括大额纠错、删除、重发、补报、补正报告和可疑纠错、重发、补报、补正报告);

6、负责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汇总及报告;

7、负责审批分行级数据报告单位上报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

8、负责反洗钱系统各项参数的设置及权限管理; 9、负责汇总分支机构反馈的有关系统功能优化及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向信息技术部门提出系统功能优化及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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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需求;

10、负责检查及验收系统新程序上线的质量; 11、负责统计反洗钱报送数据,并根据统计情况对分行级数据报告单位反洗钱数据的报送工作进行考评;

12、负责审批支行级数据报告单位提交的关于设置与维护“黑名单”和“白名单”的申请,指导分行级数据报告单位在系统内进行名单审核和支行级数据报告单位在系统内进行名单设置与维护;负责在系统内设置与维护我国有权部门发布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及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的名单;定期抽查全行范围的“黑名单”库和“白名单”库;

13、负责按季度抽查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质量。

14、其他相关的反洗钱系统工作任务。 (二)分行级数据报告单位:

1、负责每日督导其辖属支行级数据报告单位按时完成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补录、上报等各项工作;

2、负责审核辖属支行级数据报告单位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与合规性;

3、负责统筹协调辖属支行级数据报告单位跨网点可疑交易的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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