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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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旧村)是指我区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以下简称“原农村合作企业”)保留使用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产业优先、整体改造、完善配套、市场运作、高效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全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区府办、旧城改造办公室、计划、财政、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环保、建设、经贸、物流、民政、房屋租赁、工商、监察、信访、侨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各街道办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 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项目;

(二)审议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和专项规划;

(三)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 (四)审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五)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必要时报区政府决定; (六)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和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负责城中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预案的编制、公示及专家评审工作; (五)组织改造单位的招标、评议和公示;

(六)组织编制、评审和公告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和专项规划; (七)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书,核发《城中村改造单位确认书》; (八)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监管; (九)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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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指导各街道旧改办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十一)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

(十二)办理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街道城中村改造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政策;

(二)参与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预案的编制、公示和公众意见收集; (三)参与对确定改造单位的招标、评议和公告工作; (四)参与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五)协助改造单位开展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六)协助区旧改办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七)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改造计划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计划分为中长期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城中村改造优先考虑城市主干道沿线、各墟镇中心片区、旧村落。

第十一条 中长期改造计划由区旧改办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和龙岗区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组织编制,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年度改造计划由区旧改办编制,根据中长期改造计划、有关规划文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区内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确定年度改造控制规模,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年度改造计划包括以下内容:改造项目的数量、规模、模式、投资规模和优惠措施。 第十三条 综合整治项目列入区城中村改造计划。 综合整治是指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项目。

综合整治项目由区旧改办组织街道办编制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各街道办和居委会直接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改造: (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

(二)改造范围内生活环境恶化,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或严重妨碍周边地区单位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 (三)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 (四)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优先考虑现代服务业的骨干项目、商业写字楼、物流项目、专业批发市场、大型购物中心、研发中心、企业总部以及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

第十六条 工业区改造项目按城市规划为工业用途的,应改建成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不得改造成商品住宅项目。

第十七条 产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经贸、科信、物流、旅游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重点论证产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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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整体成片改造,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之外,不搞零星改造。

第十九条 改造范围原有建筑物建筑密度原则上须大于35%。

插花空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并且插花空地总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改造范围内及直接受改造项目影响、需要拆迁安置的居民得到合理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一条 改造项目建设应达到以下目的:明显改善城中村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市容市貌、交通环境及其他生活环境,完善公共设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增加绿地面积和公共开敞空间,改造后土地房产权利明晰。

第二十二条 区旧改办按年度改造计划、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条件组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编制改造项目预案。

第二十三条 改造项目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改造项目的位置、范围、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与城市规划; (二)项目改造的时间安排、业主意愿、投融资计划和改造性质; (三)改造项目用地初步规划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初步可行性研究; (四)工业区改造项目的产业主题; (五)有关改造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改造项目预案由区旧改办组织各街道办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15日。

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改造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区旧改办和街道办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改造项目预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公众的意见对改造项目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改造项目预案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区旧改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改造项目预案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纳入改造计划,改造范围用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须报区政府常务会最终审定。

第二十六条 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的改造计划,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由区旧改办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 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 区旧改办组织编制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专项规划具体研究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主要特征、改造模式、改造策略及改造的影响,确定项目改造的目标、功能定位和产业主题,制定改造单元、改造期限、土地利用、建设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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