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安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以下简称: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科整体水平和建设经费使用效能,带动全市医学快速发展,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局组织评审和认定的学科建设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估认定或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安庆市处于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专)科。

第三条 学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科学整合优势资源的原则,以申请建设单位为建设主体,所属学科或专业科室为建设单元,明确责、权、利关系,提高建设实效。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安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评审认定的市重点专科、重点培育专科、重点特色专科实行

动态管理,可视情况对部分学科进行抽查,并组织阶段性检查评估。

第五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统一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市学科建设工作; (二)制定学科建设计划、政策和评估体系及考评办法; (三)对学科建设予以监督并适时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及进度进行评估评价;

(四)负责学科经费预算与使用的常态管理; (五)成立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参与学科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学科建设情况的评估、指导、咨询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的评价;

(六)协调将学科建设补助经费列入专项部门预算科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七)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安庆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科建设单位职责:

(一)统筹管理本单位内的学科建设工作,落实各学科建设所需经费及需要比例配套的经费;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学科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实现学科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组织选拔专科学术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提名的业务骨干;

(四)支持学术带头人的学科建设工作,为学科建设计划落实创造条件;

(五)督促和支持专科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按照建设计划和建设任务合同书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做好阶段性总结;

(六)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优惠;

(七)学科建设经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科学术带头人职责:

(一)专科学术带头人是专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专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二)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专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项目经费预算等,确定专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对专科建设成效负责;

(三)在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人和主要责任人作用,并组织技术人员实施;

(四)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专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