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五、具有满足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的基础实施条件,相关学科实力较强,能够支撑所申报重点学科建设。

六、申报的科室三年内无医疗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 第十三条 专业及其他条件 (一)市重点专科 1、基础条件。

(1)专科科技水平、人才队伍、疾病防治能力、现状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

(2)医疗机构的专科所在单位为二级及以上医院,申报科室的床位数原则不低于50张,或者设置规模处于全市前列。

2、防治能力。解决疑难急危重病能力和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强,其临床病例数及诊治效果市内领先、接近省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近3年,实施标志性新技术项目不少于2项,应用数量多,多数技术基本达到市内领先、接近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

3、科技水平。具有2-3个稳定研究方向(亚专科),并有与之相对应的专科特色诊疗技术;近3年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或取得市级科技进步奖励;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不少于5篇。

4、队伍状况。专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业务骨干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专科带头人在市内外影响较大,担任省级医学专科学会委员、市级专科学会副主任委员或省级杂志编委、市级杂志副主编以上职务;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大。

(二)市重点培育专科 1、基础条件。

(1)专科科技水平、人才队伍、疾病防治能力、现状在全市处于先进水平。

(2)医疗机构的专科所在单位为二级及以上医院;申报科室的床位数原则不低于30张,或者设置规模超过全市相同专业的平均水平。

2、防治能力。解决疑难急危重病能力和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较强,其临床病例数及诊治效果接近市内同类专科领先水平;近3年,实施标志性新技术新项目不少于1项,应用数量较大,其中多数技术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3、科技水平。具有1个以上稳定研究方向(亚专科),并有与之对应的专科特色诊疗技术;近3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取得市级科技奖励;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4、队伍状况。专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业务骨干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五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职称。专科带头人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担任省级医学专科学会委员或市级专科学会常委,或市级杂志编委以上职务,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大。

(三)市重点特色专科 1、基础条件。

(1)专科诊疗技术水平、人才队伍、疾病防治能力、现状在市内或本区域内处于先进水平。

(2)医疗机构的专科所在单位为二级及以上医院;申报科室的床位数原则不低于20张,或者设置规模超过全市同类同级专科的平均水平。

2、防治能力。有一定解决疑难急危重病和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其临床病例数及诊治效果处于市内同类同级专科先进水平。

3、科技水平。具有专科的特色,并有与之对应的诊疗技术;近3年承担市、县级科技项目,或取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

4、队伍状况。专科带头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业务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任职时间超过5年)。专科带头人在市内有一定影响,担任市级医学专科学会委员或县级专科学会

常委,或市级杂志编委以上职务,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较大。

第十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宁缺毋滥、效益优先”的原则,采取集中申报、资质审查、专家评估、综合审定的方式进行。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技术水平与服务能力:防治技术水平或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能力,追踪及开展先进技术的能力。

(二)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科研项目,科技成果、专利及转化、应用,学术会议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技术团队与人才培养:专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学术地位和业绩、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专科其他技术人员培养,知识结构,重点领域人才配置。

(四)专科管理与制度执行:专科管理与建设规划,专科建设计划及执行情况。

(五)专科条件与保障支撑:基本条件,专科诊疗及科研条件。

(六)医患和谐与医疗安全:社会满意度及影响力。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单位应与市卫生局签订学科建设任务合同书,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市卫生局批

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规划、经费预算和年度建设计划等作为合同书附件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的,参照本办法重新申报市级评审。重点支持基础较好的专科,努力创建知名专科。

第十七条 第一年度学科建设项目内容和各项目实施具体经费预算,在申报时提交;其余年度的建设项目内容和各项目实施具体经费预算在上一年度末申报。

市重点专科建设补助经费由市卫生局根据申报的建设项目内容及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定后,按年度给予补助。

各专科应每半年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有关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所在单位每年元月20日前向市卫生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和预算经费执行报告,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单位应保持医学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专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

(一)专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退休、离职、调离或解除聘任合同;

(二)专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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