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3]70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3.11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7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1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

第六条 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清标工作组; 2 / 4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初步评审; (四)详细评审; (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第八条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第九条 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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