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了认识的发生。 2、认识论和本体论
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关于本体论,也就是世界的本质或本原是精神还是物质的问题;第二方面研究的是思维能不能认识、能不能完全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一般将它称为认识论问题。
本体论和认识论是不可分的。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本体论就有什么样的认识论。唯心主义必然把人的认识仅仅限制在精神的范围内,唯物主义把人的认识看作是对外部世界的反映。
总之,哲学本体论是一切哲学的根基,它制约着哲学的认识论,本体论它需要通过具体的认识论观点表现出来。 3、认识和认识论
认识是指人的认识器官——人脑对外部世界的反映;而认识论的对象是人类认识,它的任务是揭示人类认识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是先有认识及其发展,然后才有认识论;认识论既然以认识为研究对象,它就离不开认识。
认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归结为人的思维能不能反映、能不能正确反映客观存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的回答,在哲学史上形成了不同的认识论派别,主要有唯物论的反映论、唯心论的先验论以及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革命的能动的反映论,第一次彻底地、科学地、辩证地解决了思维与存在关系的问题。实践性是这种认识论的最显著的特点。
二、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之第一的基本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来源于实践,这与认识在实践中发生是一致的。如果没有实践这个桥梁,主体就无法达到客体,认识也就不会发生。
人的认识能力和作为认识结果的知识,都只能来源于实践。
强调实践是认识和知识的唯一源泉,并不否认可以从他人和书本获得知识。书本上的知识,仍然是从实践中得来的。
2、 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第一,社会实践不断提出新的需要、新的研究课题,推动认识的发展。 第二,社会实践为认识不断提供新的经验和新的观察、研究的物质手段。
第三,社会实践推动人的思维能力的发展。人们在实践中,不仅改造客观世界,而且也改造着自身的认识能力。3、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3、 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总之,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动力、标准和最终目的,这些都是实践对认识决定作用的具体表现。
三、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
研究谁在认识就是研究认识的主体,研究认识什么就是研究认识的客体。近代欧洲哲学才把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凸显出来,由重点研究本体论的问题转向重点研究认识论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基础,把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关系作为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使得对认识论的研究达到了真正科学的水平。 1、 认识主体
第一,认识主体的含义。认识主体是指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现实的、具体的人。
第二,认识主体的性质和特点。首先,人作为认识主体具有自然的物质基础。人的自然的物质存在和人脑的存在,都是认识主体的自然物质基础。其次,认识主体不仅具有自然的物质基础,而且具有社会历史性。再次,认识主体具有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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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认识主体的结构。人是唯一能担当起认识主体的存在物,这个存在物具有自身的结构,它分为个体、群体和人类整体诸层次。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类整体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这种性质同客观世界的无限性正好一致。 2、 认识客体
第一,认识客体的含义和构成。认识客体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构成认识客体的内容主要有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精神客体是指成为人们认识对象的精神活动和精神产品)
第二,认识客体的性质。认识客体具有客观实在性、对象性。
自然客体 社会客体 精神客体
3、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
认识的主体和客体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对立是指二者各有自己的特点和特殊的规定性,彼此是相互区别的,上面我们已分别做了说明。然而二者又是同一的,即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具体说来,它们的关系表现如下:
第一,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它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主体作用于客体,就是对客体的改造,也就是实践。 第二,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关系。它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主客体在实践关系中,同时发生着认识关系。就是说,在改造客体的过程中,主体就在观念上、理论上去理解并把握客体,也就是达到对客体的认识。
第三,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一切实践只有在主体能动性和客体制约性统一的基础上,才是成功的实践。这个实践过程也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 4、 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人的认识就是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发展的。认识的真正本质是在实践中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认识本质的科学揭示。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同唯心主义认识论、不可知论从根本上区别了开来,而且也同旧唯物主义认识论划清了界限。
第一,唯物论的反映论与唯心论的认识论的对立。在哲学上有两条对立的认识路线:一条是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路线;一条是从感觉和思想到物的路线。
一切唯物论的认识论都是反映论,旧唯物主义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认识的本质问题。
唯心主义认为同人的直接经验没有任何关系,这就是唯心论的先验论。这种认识论对认识活动进行了很多探索和研究,不可能正确解决认识的本质问题。
第二, 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对立。唯物主义哲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有些唯心主义哲
学家,对这个问题也给了肯定的回答,如黑格尔。
不可知论是指那些认为世界不可认识或不能彻底认识的哲学认识论。在欧洲近代哲学中有两位典型代表人物,一位是英国的休谟,他认为人能知道的只是自己的感觉,外部世界本身是否存在、是否可以认识,我们是无法知道的。另一位是德国哲学家康德。“自在之物”的现象可以引起人的感觉,认识无法达到事物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上只存在尚未被认识的事物,但不存在根本不能认识的事物;现在没有被认识的事物,随着实践和人的认识的发展,将来总会被人们所认识。
第三, 辩证唯物论的能动的反映论与旧唯物论的机械的反映论的对立。在认识论上,唯物论都是
反映论,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前的唯物论的反映论是机械的。(直观的照镜子式的反映)
辩证唯物论的反映论成为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在实践基础上产生的认识,不仅能反映外部事物的现象,而且经过人的思维对感性材料的加工,形成概念和理论,能够达到对事物本质和发展规律的认识。认识的过程是反映与创造的统一,这是辩证唯物论的反映论的能动性的突出表现,也是区别于机械唯物论反映论的根本标志。
第二节 认识的辩证运动
认识是在实践中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在实践中,人们先是产生感性认识,在感性认识积累的基础上,产生了理性认识,然后在理性认识的指导下去进行新的实践;在新的实践中又产生新的认识。人的认识就是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这样一个不断反复、无限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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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
1、认识的感性形式和理性形式
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这种反映有两种基本形式,即感性形式和理性形式。这两种形式是由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特征所决定的。
先从客体方面来看。任何客体即认识对象都是现象与本质的统一体。反映事物现象的感性形式和反映事物本质的理性形式。
再从主体方面来看。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他的反映器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感觉器官;一部分是思维器官(人脑)。一般地可以把感觉器官看作主要是反映客体的现象、外部联系,而思维器官则反映客体的本质、内部联系。 2、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
感性形式产生于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感性认识分为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形式。感觉是人脑通过人的感觉器官眼、耳、鼻、舌、身直接反映事物个别特性的认识。知觉是比感觉高一级的反映形式,它是感觉的综合,是把各种感觉集中在一起并把它们组合起来,形成对对象各方面外部特性的整体的认识。表象是事物感性形象在大脑中的再现,是指曾经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而引起感觉的事物在离开人的感官以后,它的感性形象在人的大脑中重新浮现。
理性形式产生于理性认识,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理性认识包括概念、判断和推理三种形式。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全体的反映,它包含同类事物共同的、一般的特性。判断是概念的展开,是一种利用概念对事物做出某种判定的认识形式,这种判定反映了事物之间的内部联系和关系。推理是从事物的联系和关系中由已知合乎规律地推出未知的认识形式,它由判断所构成,是人们获得新知识的重要手段。 事物
3、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认识的两个阶段,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第一,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区别。感性认识是对事物表面的、直接的、具体的、个别特性的反映,因而是不深刻的、片面的认识;理性认识是对事物本质的、全体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因而是深刻的、全面的、相对稳定的认识。
第二,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联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在认识论上坚持了唯物论。其二,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到理性认识。认识论上坚持了辩证法。其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一方面,感性认识中有理性认识;另一方面,理性认识中包含感性的成分。在人的实际认识过程中既没有纯粹的感性认识,也没有纯粹的理性认识。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将二者割裂开,就会犯经验论或唯理论的错误。经验论者片面强调感性经验的重要性、唯理论者则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感性经验是靠不住的。都犯了片面性的毛病,都是错误的。在实际工作中,经验论和唯理论是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认识论根源。 4、 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
感性认识积累多了,就会由量变发展到质变,出现认识的飞跃,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认识的这次飞跃非常重要,它是认识任务的真正完成。
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正确的思维方法。第二,感性材料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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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的、全面的,而不是零散不全的。
在实践中,认识由感性上升到理性的辩证运动,也就是人们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过程。
二、从理性认识到实践
认识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这只是认识运动的一半,还要实现由理性认识向实践的飞跃。 认识的这次飞跃比第一次飞跃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这是因为:
第一, 只有经过这次飞跃,才能把理论用于指导实践,实现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第二,只有经过这一次飞跃,使理性认识再回到实践中去,才能使之得到检验,得到丰富和发展。
第三节 真理与价值 一、真理及其属性
1、 真理和谬误
在实践中,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体正确地反映了客体,一种是主体歪曲地反映了客体。正确地反映客体的认识就是真理,歪曲地反映客体的认识就是谬误。真理是指与事物的内部联系和本质的相一致、相符合。谬误是与事物不相一致、不相符合的认识,它不仅与事物的现象和表面联系不相一致和不相符合,而且也与事物的本质和内部联系不相一致和不相符合。
真理和谬误是认识运动中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
它们的对立表现在相互排斥、相互否定上。 真理与谬误的统一表现为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真理与谬误互相依存,是说真理与谬误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在认识过程中不断地开展真理对谬误的斗争,以达到人们对真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谬误也可能转化为真理,这是指当人们把超出特定对象、时间和范围的认识进行纠正,使之重新与对象、时间和范围相符合,这时谬误就变成了真理。
2、真理的属性
作为正确认识的真理具有多种属性,最重要的是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 (1)真理的客观性
真理的客观性有两个含义:其一,真理的客观性就是承认认识的内容来自客观实际又符合客观实际。事物及其规律本身并不就是真理;真理属于认识范围。
其二,真理的客观性是指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
主观的真理是根本不存在的。唯物主义承认客观真理。唯心主义否认客观真理。
(2)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任何真理都是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这就是真理观上唯物论与辩证法的统一。
真理具有绝对性,通常把真理的绝对性称作“绝对真理”。真理的绝对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第二,每一个真理性认识,都是向着这个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接近,这也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真理是绝对的,同时又是相对的,具有相对性,通常把真理的相对性称作“相对真理”。真理的相对性有两个含义:第一,真理性的认识在广度上是有限的,它需要进一步扩展。第二,真理性的认识在深度上是有限的,是受一定条件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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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具有如下关系:第一,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相互依存。第二,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互相包含、互相渗透。一方面,任何相对真理中都包含着绝对真理的颗粒;另一方面,绝对真理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第三,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转化。
在哲学上有两种对待二者关系的错误态度,即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相对主义不承认在相对真理中包含绝对真理的成分和颗粒,实际上就是否认客观真理的存在,绝对主义否认真理的相对性,否认真理是一个过程,从而导致把人的认识僵化。都是真理问题上的片面性,都是错误的。
把握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相统一的原理,对于我们正确对待马克思主义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是真理,它也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它正确地反映了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因而具有绝对性的一面。但是,它又没有穷尽一切事物及其规律,需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因而又具有相对性的一面。正因为马克思主义真理具有绝对性,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它并以它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又因为它具有相对性,所以我们又必须在实践中丰富它、发展它。既坚持又发展,才是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态度。
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真理标准问题上的两种错误观点
在什么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问题上,分歧却很大。所有的唯心主义否认客观真理,也就不承认真理标准的客观性。两种常见的、影响较大的观点:第一种,提出用伟人、圣人之言作为衡量真理的标准。错误是因为第一,这种所谓的标准没有客观实在性;第二,伟人、圣人之言本身是否正确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证明;第三,伟人、圣人之言即使是真理,也不能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第二种,实用主义哲学提出的“有用即真理”。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第一,这与真理是不是具有效用是不同的两个问题;第二,真理是有用的,但有用的未必就是真理;第三,会使得真理的标准变得极为不确定,也就失去了标准的意义。
2、 实践标准的唯一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观引进到认识论中来,提出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第一,是不是真理就是要判明认识与认识对象是否相一致、相符合,主观真理论者无例外地都是从主观认识范围去解决这个问题;实践是人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它能把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联系起来加以对照,来确定认识与认识对象是否相一致、相符合,从而使认识得到检验。
第二,唯有实践才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通过实践把思想、理论在现实中实现出来,人们通过把变成现实的东西同原来的观念、思想加以对照,从而判明这个思想、观念是否正确,使认识得到检验。
逻辑证明是指用已有的真理性认识作为前提,通过合乎逻辑规则的推理,去证实(或证伪)另一种认识。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逻辑证明也是不可少的。但逻辑证明的这种作用并不表明它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更不能用逻辑证明取代实践标准。这是因为逻辑证明不具有最终性。首先,它所依赖的前提是否正确,逻辑证明自身不能保证,而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其次,被逻辑证明证实或证伪了的东西,最终还要靠实践的检验,实践才具有最后的权威。 3、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实践标准既是确定的、绝对的,又是不确定的、相对的,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这就是在真理标准问题上坚持了辩证法。
实践标准的绝对性、确定性是指:第一,认识是否是真理,只有通过实践来检验,此外再无别的检验真理的办法。第二,人的实践和人的认识都是有限和无限的统一,实践能够对人类的一切认识作出检验。
实践标准的相对性、不确定性是指:第一,任何实践总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的实践,都是有局限性的,因而它不可能完全证实或驳倒现有的一切认识。第二,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具有反复性。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是不可分的,任何夸大一方面而否认另一方面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三、真理与价值的辩证统一
研究认识是否与对象相一致、相符合,这是真理问题;研究这种相一致、相符合的认识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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