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电网新设备投运调度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南方电网新设备的投运工作,加强投运过程中的调度运行管理,保证电网安全及新设备的顺利投产,根据《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国家经贸委2001年10月8日发布)、《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继电保护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通信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新设备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发、输、变电一、二次设备。运行设备若经过技术改造后与原设备在性能、特性、参数或回路上发生变化的也应视为新设备。二次设备应随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运。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220kV及以上系统新设备投运全过程的调度管理,南方电网110kV及以下系统新设备投运的调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4 与南方电网新设备投运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含通信机构)、运行维护单位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调试、试验、监理、供货等单位(部门)及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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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2启动准备
2.1 为保证新设备的顺利投产及投产后电网的安全运行,调度机构应尽早介入工程建设工作,全过程参与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工程验收等工作。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向调度机构提供工程有关技术资料,并邀请调度机构派专业人员参加上述工作。 2.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和接入系统设计阶段初步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可行性研究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向相应调度机构推荐厂站及线路等主要设备的调度命名并提供相应资料,调度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2.3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启动前3个月向调度机构报送有关技术资料(详见附录一),并与调度机构确认资料的完整性。
2.4调度机构在收到完整电气安装总平面图、电气一次主接线图及厂(站)用电接线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新设备调度预命名编号,经运行单位核实后正式下达新设备调度命名编号并正式划分调度管辖范围。
2.5 为保证基建项目的按期投产,新设备在建设阶段的施工、调试、试验工作,若需运行设备停电或改变运行设备状态或在运行设备上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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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时,建设单位须提前与运行单位协调,并由运行维护单位按《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规定》中关于检修管理的要求向调度机构上报设备检修计划与工作申请。
2.6 南方电网新设备启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尽早与调度机构联系,确定启动方案的原则后,协调运行单位与调试单位共同编制启动方案。在新设备启动前20个工作日上报调度机构,经调度机构审核后提前5个工作日报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批准。 2.7 运行设备及二次回路经过技术改造后,若对原设备性能产生影响,应按新设备启动考虑,运行单位应成立相应启动指挥机构,并负责编写启动方案,启动方案应于启动前7个工作日上报调度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运行单位批准执行。 2.8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所有设备验收合格,启委会确认具备投运条件;
2) 新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已由业主单位明确并书面报调度备案; 3) 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调度,如参数测量需要在启动过程中安排,应在启动方案中说明;
4) 与调度已签订所需的并网调度协议或联网调度协议; 5) 启动方案已经启委会批准;
6) 厂站运行规程已修编或补充并报调度备案;
7) 新建变电站或发电厂的运行人员已经资格认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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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设备调度编号已下达并经现场执行;
9) 继电保护、安自装置等二次设备已按定值单要求整定调试完毕,有关通道的对调已完成;
10) 通信通道、至调度端电话已开通,调度数据网已完成配置; 11) 远动及其相关设备已通过验收,实时信息已准确传送到调度端。
2.9 新设备启动条件具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协调设备所在运行单位,并由运行单位于启动前3个工作日向相应调度机构提交启动工作申请。技改项目若在设备复电过程中需进行调试试验,也需提交工作申请。
2.10 启动调试开始前,有关人员应熟悉厂站设备,熟悉启动方案及相应的运行规程规定。启动有关运行单位应根据启委会批准的启动方案,提前准备操作票。
3启动调试
3.1 新设备的启动调试工作应在启委会的领导与统一指挥下进行,启委会下设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应按《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向启委会报告并落实启委会的要求。
3.2 新设备启动调试的组织指挥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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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委会 启动调试总指挥 各厂站运行组长 各调试小组组长 值班调度员 启动操作指挥 调试试验指挥 3.2.1启委会:负责工程启动前及启动过程中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审批启动方案及调整方案,确认工程是否具备启动条件,确定启动时间,对启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作出决定。启委会可授权启动试运指挥组负责启动工作指挥。
3.2.2启动调试总指挥:根据启委会的授权,由启动试运指挥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负责启动期间启动范围内设备的事故处理,协调启动操作与调试试验的衔接,向启委会汇报启动工作有关情况。 3.2.3值班调度员:负责运行系统的操作指挥与事故处理,并在系统允许的条件下为新设备启动工作提供所需的系统条件。
3.2.4启动操作指挥:由启动试运指挥组中具有调度或运行操作经验的成员担任,在启动调试总指挥的指挥下,根据启动方案指挥启动范围内设备的操作,发布操作指令或许可操作指令,向启动调试总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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