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修订后
重点条文分析对比 (民用建筑部分)
王 渭 云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规 范 技 术 研 究 室
“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
“高规”于2005.10.1实施; “建规”于2006.12.1实施。
通过本次对两部规范的修订,减少了原来存在的矛盾,统一了一些条文, 有利于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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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高规”、“建规”有关条文的比较 1.适用范围: 建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 (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 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 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1.0.3 本规范不适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高规: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群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 影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2.建筑高度标准: 建 规 1总则: 1.0.2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沿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高度内。
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 建 规: 注:2 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
高 规 2术语: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高 规: 无明确条文规定, 由于“高规” 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2
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住宅建筑层高的计算应按《住宅建筑规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范条执行,即: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等因素确定” 之注2所规定的 “余数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不足1.5m时, 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两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按1层计算。” 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 建规: 高规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facilities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掌握以下原则: (1).使用性质:
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 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2).设置位置: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3).允许面积:
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4).耐火极限:
楼板:不低于1.50h; 隔墙:不低于2.00h。 (5).网点隔墙: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6).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问 :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1).根据“建规” 5.3.5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2).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做防火要求(如照片所示);如果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并且网点内任一点到首层疏散门的距离应满足“建规”5.3.13条第4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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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建 规: 无建筑分类 高 规: 3.0.1中, 根据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将高层建筑划分成一、二两类。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 3.0.2中, 将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 一、二、三、四级。?? 一、二两级。 6.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h): 建 规: 高 规: 表5.1.1: 表3.0.2: 构 件 一级 二级 构 件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防火墙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3.00 3.00 3.00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承重墙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3.00 2.00 2.00 2.00 7.自动扶梯: 建 规: 高 规: 5.3.6 自动扶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对于自动扶梯无明示, 设施. 有些设计单位甚至消防建审机关将其计入安全疏散楼梯之一。(以江西为例)
8.木结构 建规: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5.5.1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 5.1.1 的规定时,木结 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引入《木结构设计规范》中第10章“木结构的防火”内容。
表5.5.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 件 名 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难燃烧体 1.00 户墙、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 4 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烧体 1.00 房间隔墙 难燃烧体 1.00 多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 1.00 单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 1.00 梁 难燃烧体 1.00 楼板 难燃烧体 1.00 屋顶承重构件 难燃烧体 1.00 疏散楼梯 难燃烧体 1.00 室内吊顶 难燃烧体 1.00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5.2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
表5.5.2 木结构建筑层数、长度和面积 层数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2) 1层 100 1200 2层 80 900 3层 60 600 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表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 二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或类别 木结构建筑 8.0 9.0 10.0 11.0 5.5.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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