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答疑手册

5.5.5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 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一、二、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别 木结构建筑 5.00 6.00 7.00 高 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适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所以不包括木结构建筑》。

9. 消防车道: 建 规: 高 规: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 应设环形消防的同行, 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时, 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车道。 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 消防车 道。

住宅建筑规范: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与“高规”产生了矛盾,但“高规”应服从“住规”。)

10. 建筑物内的隔墙: 建 规: 高 规: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 屋面板底 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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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建 规: 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12. 防烟楼梯间: 建 规: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 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13. 管 道 井: 建规: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高 规: 3.0.8.2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 应在每层楼板外沿 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高 规: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高规: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14. 消防电梯前室: 建 规: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高 规: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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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疏散门开启方向: 建 规: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 人数不超过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 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高 规: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问:“建规”、“高规”都谈到, 在防烟前室内墙上不能开设除楼梯间及前室门外的其它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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