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答疑手册

5.5.5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 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一、二、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别 木结构建筑 5.00 6.00 7.00 高 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适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所以不包括木结构建筑》。

9. 消防车道: 建 规: 高 规: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 应设环形消防的同行, 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时, 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车道。 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 消防车 道。

住宅建筑规范: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与“高规”产生了矛盾,但“高规”应服从“住规”。)

10. 建筑物内的隔墙: 建 规: 高 规: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 屋面板底 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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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建 规: 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12. 防烟楼梯间: 建 规: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 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13. 管 道 井: 建规: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高 规: 3.0.8.2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 应在每层楼板外沿 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高 规: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高规: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14. 消防电梯前室: 建 规: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高 规: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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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疏散门开启方向: 建 规: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 人数不超过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 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高 规: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问:“建规”、“高规”都谈到, 在防烟前室内墙上不能开设除楼梯间及前室门外的其它门窗洞口,如果是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如果前室内的墙上不开窗如何进行排烟?

答:应该说,这是理解上的不仔细,要注意:说的是前室里面的“内墙”,而并非是前室内的墙。而排烟窗是开在外墙上的。这一点,建规 7.4.1条一开始就指出:“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高规”6.2.2条对裙房及低于32m的二类高层也规定:“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6. 消防水箱: 建 规: 8.4.4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 经计算 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 仍可采用12m3;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

高 规 7.4.7 ?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 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的消火栓静水压力。?? 8

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17. 机械防烟: 建规: 9.3.1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18. 机械排烟: 建规: 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高规: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高规: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 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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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仅供参考)

1、《建规》3.5.2条:厂房地下、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出口,请问,碎煤室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130m2,人数为1~2人巡检,该地下室是否须设2个安全出口?

答:根据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建筑面积为130m2的地下一层碎煤室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考虑到其人员数量较少,如只有1~2人巡检,其安全出口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2、《建规》中3.3.13条: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民用设计通则》中应为一级有矛盾。

答:本规范第3.3.13条规定“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条第3款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本规范规定的是最低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比本规范的规定要求更高宜从其规定。 3、《建规》中表5.3.13注了同《高规》6.1.6有矛盾。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条表5.3.13注3规定“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6.1.6条规定“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对于跃层式住宅房间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跃廊式住宅疏散距离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其一,高层跃廊式住宅是用较长的户外走廊的楼电梯将较多的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多层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基本上不采用户外长廊和电梯的情况下,将很少的住户(一般多为一梯两户)组合在一起的,使得其疏散途径比较简捷、安全度较高;其二,前者的小楼梯在户外,后者的小楼梯在户内,因此后者的疏散流量相对较小且相互干扰也少;其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疏散距离是从户门算起,而本规范规定的疏散距离是从户内最远点算起。

基于以上几点不同之处,在考虑多层跃层式住宅户内小楼梯的疏散距离时,按照接近实际楼梯踏步的高度与宽度的常用比例(一般为1:0.6)折算出竖向疏散距离,而没有采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楼梯水平投影的1.5倍的计算方法。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为2500 m2,设置封闭楼梯间是否必要。因外廊式建筑房间着火,烟和火势直接从外廊排走一般不会影响到楼梯间的垂直疏散。往往感觉楼梯间设封闭式有些多层。超过5层的外廊式建筑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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