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委托开发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致力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储能产业项目、多能互补项目、园区综合能源解决方案等智慧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公司技术研发涉足新能源发电及相关领域,包括分布式电源、智能微网、智慧能效、储能应用、多能互补、工业节能、海水淡化、智慧城市等绿色能源项目,为大量用户提供了优质解决方案。 (2)乙方专业从事 地区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运维等业务。 (3)甲、乙双方同意合作,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双方约定区域内的光伏项目。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合作的方式、相关权利义务等达成如下约定,以供甲乙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委托开发方式
1、双方一致同意在 地区(下称“协议开发区域”)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中竭诚合作。甲方充分发挥项目投资、电站建设、电站并网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优势,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取得目标项目的相关/必要审批手续。为此,双方应互相协助,共同发展,结成战略合作伙伴。
乙方应做好项目前期勘察、信息收集及业主沟通工作,并为项目顺利备案建设、并网办理有关政府所需手续,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全程服务工作。 2、本协议针对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地点 屋顶面积 项目容量 电力接入 上网模式 屋顶租金 其他 以实际可以使用面积为准 以实际安装量为准 全额上网 同上 按照与业主合同为准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推荐的项目基础资料后10日内派遣专业人员对乙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并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经济评价。对符合甲方内控要求的项目,列入目标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该目标项目即属于双方合作范畴内的项目。甲方应最迟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经济评价完成后30日内,书面通知(简称:项目立项通知)乙方该项目评审结果;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该项目属于双方合作范畴内的“目标项目”。
4、本协议签署后45日内,甲方应在项目地设立项目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乙方应协助并促成甲方项目子公司与屋顶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业主”)签订《屋顶租赁协议》。
5、乙方代表甲方项目子公司与业主签订前,甲方应对《屋顶租赁协议》中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对于甲方审核、确认无误的《屋顶租赁协议》,乙方应协助并促成甲方项目子公司与业主签署。
6、乙方应积极开展沟通和协调工作,完成目标项目的立项备案,取得建设、并网许可,协助并促成甲方项目子公司完成《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协议》的签订、电站建设、验收、运行相关的工作及政府行政审批手续,但相关费用、风险由项目子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乙方承诺,在协议开发区域内及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下,在甲方未明确放弃乙方所提供的目标项目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目标项目推荐给任何第三方。若甲方自项目立项通知发出之日180日内(未发项目立项通知的,则自甲方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经济评价完成之日起180日内,以较早者为准),因甲方原因未开展目标项目的相关合同洽谈、实施和建设,乙方有权将该项目推荐给任何第三方,在此情况下甲方承担乙方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余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乙方通知支付之日起5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8、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委托开发服务费用为0.15元/瓦(含税),具体目标项目开发服务费用按双方合作项目的实际装机容量进行计算。本协议所提及的“服务费用”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服务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乙方及乙方人员的人工费、差旅费,住宿费、应取得的利润,以及在本项目工作中所发生的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等。除服务费用外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对于甲方确定开发的项目,服务费用的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