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
中心联席会议章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高司函[2008]45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8.02.28 【实施日期】2008.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章程(试
行)》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8]45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示范中心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会议讨论建议,我司同意建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第一届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
现将秘书处组织制定的《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章程(试行)》转发你们,请各有关高等学校和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积极支持配合联席会工作,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 1 / 2
联席会议秘书处联系方式:
电 话:010-62751410,62751418 电子邮件:lianxihui@pku.edu.cn 通迅地址: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邮 编:100871
附件: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章程(试行)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发挥示范中心优质资源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实现共同发展的目的,经各示范中心协商,并经教育部高教司同意,决定建立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并制定本章程。<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