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目 录

总 则

贷款种类与额度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 贷款流程 责任追究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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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ⅩⅩ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表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已有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ⅩⅩ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类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品种。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正常合理需求,并以其综合现金流偿还本息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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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融资是指专门用于满足借款人具体的国内贸易项下资金需求,并主要依靠该贸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现金流偿还的贷款,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融资(备货融资、应收款买断、赎单融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交易类)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单融资等。

法人账户透支是指由借款人在约定的账户和额度内发起透支,用于满足其临时性融资和结算便利的短期贷款。

第七条 所有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分别纳入ⅩⅩ银行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第八条 经办机构在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时,应将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防止过度授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是指根据本办法附件1方法测算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总额度。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和法人账户透支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不包括国内贸易融资额度中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以及表外业务部分。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有利于控制贷款用途和回款的原则,优先为借款人配置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审慎配置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和法人账户透支额度。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风险控制和业务导向需要,制定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占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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