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

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规财[2008]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4.17 【实施日期】2008.04.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

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规财〔2008〕1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局属单位: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本市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提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使用效益,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卫规财发[2007]11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1 / 3

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第3次局

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本市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本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本市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 2 / 3

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

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上海市卫生局对本市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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