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一、单顶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原则中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A.比例原则 B.自愿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本题A选项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合理行政原则中的子原则。行政法共有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统一原则。其中合理行政原则包括:(1)公平公正原则;(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3)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形象地说,就是“不能用高射炮打小鸟”。因此A选项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当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为民法基本原则,除此以外,民法还有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2.甲1992年生于A市,其户口随母落户于B市,2007年,甲随外出打工的父母前往C市上高中两年,毕业后又前往D市某公司务工8个月,现甲的住所是( )。 A.A市 B.B市 C.C市 D.D市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自然人住所确定规则。根据《民法通则》:(1)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法定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3)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是医院住院治疗的除外;(4)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仍为住所。因此,本题 正确答案是C.

3.甲系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且没有其他适合的监护人,在甲所涉案件的诉讼程序中,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为其确定乙为监护人代为诉讼。乙的代理属于( )。 A.法定代理 B.意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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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委托代理 D.指定代理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指定监护与指定代理。指定监护,是指在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包括争当监护人和推脱监护职责),又不能协商确定监护人时,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人的制度。指定监护属于法定监护的变种。

1.指定的程序。(1)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是必经程序,未经前述有关单位的指定,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特别提示:①有权指定的部门不包括民政部门;②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2)对指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裁决,指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的效力。《民通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4.甲为著名运动员,其获得某赛事金牌后,乙媒体公开发表文章,捕风捉影地暗示甲服用违禁药物,同时还使用了甲获得金牌时的大幅新闻图片,意图干扰甲参与三天后的另一项比赛。乙媒体的行为侵害甲的( )。 A.名誉权 C.姓名权 B.肖像权 D.荣誉权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名誉权与隐私权的辨别。本案乙通过新闻媒体捕风捉影地暗示甲服用违禁药物导致甲社会评价的降低,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在考试中,可以这样快速而简单地区分:,说真话害人,侵害隐私权;说假话害人,侵害名誉权。

此外,值得探讨的是,本案中乙同时还使用了甲获得金牌时的大幅新闻图片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不构成。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形象再现权;(2)肖像使用权。依《民法通则》第l00条、《民通意见》第1 39条之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1)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2)未经权利人同意;(3)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如广告、商标、橱窗等。本案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因此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乙媒体使用甲获得金牌时的大幅新闻图片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l款所列的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著作权情形,可不经许可,也不付报酬而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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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5.李某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甲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商品房抵押给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关于该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乙公司可以取得抵押权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乙公司可以取得抵押权 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 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生效、预告登记对处分权的影响。本案必须区分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生效的区别。根据《物权法》提炼的公式: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生效。这个公式包含的考点是:(1)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必须两者同时具备。如果抵押合同无效但登记了,抵押权是否生效?不生效。(2)不动产抵押权无效能不能说抵押合同也跟着无效?不是。

本案的特点在于:先订立预售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再进行抵押,根据《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预告登记只能制约物权处分权(本案为抵押权)的生效,但是不能制约合同(本案为抵押合同)的生效。因此,本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是由于预告

登记的存在,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即乙公司抵押权无效。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6.关于地役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地役权人可以自行决定地役权单独转让 B.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 C.地役权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D.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地役权合同生效与地役权生效的区别。根据理解《物权法》得出的公式:地役权合同生效=地役权生效+登记>第三人。

关于A项,地役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从权利,主权利转让,从权利才跟着一起转让,但是地役权人不能自行决定地役权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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