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戒地方法规起草工作中的“粗枝大叶”

力戒地方法规起草工作中的“粗枝大

叶”

据中国新闻社报道,2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钟鹤对法规起草工作中存在的“粗枝大叶”现象提出了批评。广东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情况表明,一些法规草案的基础比较差,体例结构不合理,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不严谨,条文表述不规范,概念界定不准确。有些法规往往百分之七八十的内容要进行修改。

 这种“粗枝大叶”现象,并不只有某个地方存在,而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这种“粗枝大叶”也并不仅仅在法规的起草阶段存在,某些已出台的、已经施行的法规,也有“粗枝大叶”的方面。而个别法规的低劣更非“粗枝大叶”所能形容,甚至是无视法律、践踏权利。

 起草法规“粗枝大叶”现象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用“法规”代替行政。一些部门动辄就将行政行为用“法规”固定下来,通过“法规”来“行政”。行政行为是多样化与经常化的,于是“法规”也就频繁出台,仓促之下势必造成法规的“潦草”,“粗枝大叶”在所难免。二是追求立法上的“政绩工程”。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热衷于搞“法规工程”,求多、求快而且求大,往往无暇顾及质量。三是某些法规中存在“利己”倾向。有些法规的制定,只从方便本部门行政出发,以至于忽视甚至无视群众的权利,忽视法规实施对社会生活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四是法规起草者的“业余水平”,一些地方法规的起草者、制定者,其起草法规的能力确实有限,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五是对法规的起草、出台缺少科学、严谨的态度。有些法规的出台随意性较大,不注意可行性研究,不论证,不听证,不广泛听取意见,缺少完善的、科学的法律规范。

 起草法规,是件十分科学、严肃的事情,也是一项需要较高专业水准的工作。一部法规的优劣,往往直接影响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其重要性、严肃性不言而喻。因此,法规起草中的“粗枝大叶”现象,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要很好加以解决的问题。

 所以,要维护法规的尊严,各地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部门法规出台的程序制度,使之更加严格、严密,更加体现民主,尊重公民及法人的应有权利。当然,还有最重要的,要避免起草法规中的“粗枝大叶”现象,首先应转变有关立法的一些观念问题,更要禁止在立法上追求“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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