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潜规则

IPO八大潜规则

走捷径,是否真能降低上市成本?

苏宁电器刚上市时,张近东坦言:“对资本市场的运作及结果,我不太懂。”朱新礼则说过,自己对于资本运作还是个小学生。这两位企业家绝不是谦虚,而是大实话。在资本运作面前,许多从未经历上市的企业的确还是小学生,规范的公司治理、完善的运行机制、合规合法的财务报表……对于许多准备冲刺上市的企业来说,IPO的游戏规则不啻为一个漫长而痛苦的嬗变过程。然而,为走捷径、规避上市带来的各种隐性成本,在IPO成功的华丽外衣下,潜伏着形形色色的潜规则。

IPO潜规则一:“抹掉”逃税劣迹

不少民营企业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通常的做法就是隐藏利润,报给税务局的“毛利润”远远小于实际毛利润。比如,企业的实际盈利可能是1500万元,而报给税务局的账却可能只有300万元。

但为了上市,就必须满足一定的盈利条件,比如,中小板上市需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且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3000万元以上;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条件。

很多的企业不上市的时候隐藏利润逃税,等到准备上市的时候再通过调账体现利润和补税。以前证监会也认可企业调账后的经营业绩。但是现在,证监会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认可了。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一般都要至少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才能提交发行申请,使得企业错过了上市的好时机。出来混,总是要还的,逃税得小便宜却在关键时刻要吃大亏。

IPO潜规则二:上市大跃进

原本上市是一项长期的资本战略,很多企业却希望在上市前惊险一跃,迅速吹大业绩。

2008年初,一家企业启动了上市计划,打算2009年上半年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材料,下半年挂牌上市。为了达到上市业绩条件,同时也为了募集更多的资金,这家企业不顾企业实力疯狂拿订单,甚至将2009年的订单、利润也提前到了2008年。2008年的业绩的确比上一年增长了80%,没想到由于金融危机,新股发行审核自2008年10月后一直暂停,直到2009年7月之后才重启,而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至今仍未“上会”。

该企业业绩过度透支,再加之金融危机雪上加霜,2009年业绩预估至少下降一倍,很难符合投资者的期望。这家企业2010年上市的希望仍是渺茫。

IPO潜规则三:套取高额承销费

承销费是按融资额的一定比率收取的,融资额越多,承销费就越高,因此,有的券商为了套取高额的承销费用,游说企业家,市盈率越高越好,定价越高越好,融资越多越好。

有一家企业,就是在这种短期行为的指导下,IPO时将价格定成了天价。结果,企业上市后,又被游资爆炒了一把,随后是接连大跌,上市当天入市的投资者悉数被套牢。至今,一年多过去了,股价还没有复原到当初的发行价。这家企业如果想今后再融资,投资者还敢再买吗?

上市不是一锤子买卖,而应该利用上市所搭建的资本平台,进行资本运作,包括战略并购和再融资等。因此,资本运作不是一次性融资行为。不能简单地将IPO的目标定位于融资金额的最大化。

其实,市盈率并非越高越好,定价并非越高越好,融资并非越多越好。要舍得给投资者一定的折让,如果能赚10分的钱,赚11分也可以,但是结果你只拿了7分的钱,相信你一定财源滚滚—“李嘉诚经营哲学”在资本市场上同样适用。

IPO潜规则四:难防“李鬼”律师

2003年,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取消律师证券从业资格许可,对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已没有从业资格的要求。但实际上,由于证券业务的专业性强,很多律师都承担不了这一业务。但有一些“李鬼”律师,垂涎企业上市律师业务这块肥肉,不懂装懂,欺骗客户。

笔者曾收到过一封电子邮件,发信人是一位刚刚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助理。他说自己的“老板”利用人脉关系刚刚拉了一单企业上市业务,该律师事务所以前根本没有从事过企业上市业务,大胆的老板硬是把这个业务交给了他,因为他在该所里学历最高,经济法专业硕士刚刚毕业,他想请教尽职调查方面的问题。像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即使拿到了上市的单子,怎能保证会做好业务呢?

此外,也有不少律师,利用人脉关系拿到企业上市的单子后,“分包”甚至“转包”给别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实际做业务的人不署名不承担责任,业务质量难以保障。

IPO潜规则五:关键时刻敲“竹杠”

由于没有牌照限制,任何律师都可以做,因此,律师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甚至到了惨烈的地步。比较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三家中介机构,律师收费最低,因为律师没有“特许权价值”。

一单上市业务,目前律师收费百万以上属于正常水平。但有的律师“低价倾销”,以便招揽业务。一旦单子到手,他们往往会找出各种借口让企业加钱,尤其是企业上市的关键时刻,他们“敲竹杠”的本领十分了得。如果企业不加钱,他们要么服务态度不好,要么故意拖延,要么派一些没有业务水平的律师或律师助理去“磨洋工 ”……客户有苦难言,大部分时候只能忍痛挨宰。

IPO潜规则六:财务造假

业绩造假是企业上市的第一大忌。证监会对造假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也是最大的。

国内首家无绳电话生产企业深圳万德莱就是前车之鉴。虽然2000年后万德莱的经营已一落千丈,但董事长还是下定决心冒险上市,2002年向证监会提交了上市申请。同时,一封举报信披露了万德莱资信情况恶劣、虚增利润的劣迹,2002年8月万德莱无奈撤回了上市申请,结束了其策划多年的上市之路。2004年,万德莱破产倒闭。

此外,成都红光、大庆联谊等等也都成为业绩造假、欺诈上市的典型。成都红光隐瞒了1996年该公司实际亏损5377万余元的事实,虚增1996年公司净利润5428万余元,虚报利润共计10805万余元。大庆联谊1994年至1996年的三年会计报表,共虚构利润16176万元。如今,这些企业都已经倒下,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严惩。

IPO潜规则七:上市动机不正

不为股东负责,将上市公司当做提款机—上市之前,许多企业已经暗含“鬼胎”。

曾经的明星企业春都A历史何等辉煌:自1986年生产出我国第一根西式火腿肠开始,春都就一直跳跃发展,春都火腿肠红遍中国,市场占有率曾高达70%以上,资产达29个亿。春都集团作为春都A上市的独家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高达62.5%。春都A上市仅3个月,春都集团就提走募股资金1.8亿元左右,以后又陆续占用数笔资金,累计高达3.3亿元,相当于全部募集资金的80%。春都集团掏空春都A,用于其兼并的十几家亏损企业,以及新增的医药、饮料、木材、制革、酒店、房地产等多个经营项目。据说,春都集团占用春都A的募集资金,简单到只需要董事长一句话。如今,春都A这家上市公司已经从证券市场上消失了。

某企业家仅控制某上市公司25%的股份,由于控股比率较低,这位企业家通过一系列关联交易,隐蔽地将上市公司的1个亿资金转移到控股股东那里。2008年下半年开始的这次金融危机,导致控股股东亏损严重,如今已经陷入破产的泥潭。由于上市公司被掏空,上市公司也开始出现了亏损,被戴上了ST的帽子。

他们之所以掏空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大都是抵挡不住多元化的诱惑,以为巧妙地腾挪,可以掩人耳目去发展那些所谓利润更高的行业。上市公司的企业家们应该专注于市值管理,补

上资本运作的系统理论和常识。

IPO潜规则八:“投资者关系”虚设 不少企业不知道投资者关系为何物,例如一家大型国企上市后,上市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集体放假了一个月,期间股价一直往下掉,没有人管,没有人问。

正中药业,这家位于山西的制药企业2000年7月25日在香港上市。企业上市后,实际控制人无视中小股东的利益,在高位集中抛售股票套现。2001年8月间,减持2650万股,套现1350万港元;2002年5~7月,又减持5.2亿股,套现1.5亿港元,导致股价连连走弱。频频套现引起其他股东不满,他们联手夺走了正中药业的控股权。2003年7月25日,正中药业上市三周年之际,被正式停牌,不久被取消上市地位。

投资者关系就是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企业在上市前,只有一个上帝即消费者;上市后,却有两个上帝,一个是消费者,一个是股东(投资者)。但很多企业在上市前的投资者关系培训仅仅是走过场,上市后对投资者关系的经营仅仅停留在信息披露等浅层次的沟通,企业管理者并未真正将投资者关系当成自己的重要责任。

(本文转载自经理人网,作者: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第四期保代培训——别人说的,小整理一下(应该只是小部分)

1、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没有列为关联方不违背目前中国准则,但应列入重点核查范围,比照关联方披露该参股股东详细情况和交易情况。对于报告期内注销和转让出去的子公司重点关注,关注费用由转让出去的关联方承担。

2、对经销商模式严重关注,通过存货转移方式实现销售,关注经销商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发行人对经销商的控制能力、经销商的盈利能力和采销规模、最终销售情况、异常增加的经销商等。

3、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个数、未缴纳的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纳比例、办理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补缴情形。如补缴,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保荐机构及律师应进行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及对发行影响出具意见。

4、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不超总额的30%,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不受限(发改委管),银行、保险、航空等特殊企业不受限。配股、公司债、确定投资者的非公可例外。原则上不鼓励发股融资补流还贷,确有需要的除外。

5、累计债券余额不超40%,要求时时符合,董事会、股东大会、上会前、发行前都必须符合。不符时自己消减额度。净资产口径为合并报表,含少数股东权益。报表不必经审计,债券余额按账面余额计,不按市价计。

6、关于股份支付,发行部态度:准则有明确规定,应执行准则规定,主要判断工作在会计师,不进行会计处理应披露理由及依据。股份支付的条件是提供服务并获得对价。不提供服务的无关第三方不涉及股份支付,提供服务的客户、咨询机构等获得股份也可能涉及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与付出成本间差异为相关费用。

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等不属于股份支付;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不属于;继承、分割等不属于;配股不属于。股份支付与约定服务期没有必然联系。

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金融工具准则有明确规定。无活跃市场的可参考PE价格,在可量化分析调整因素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不一定非要按PE价格;无PE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

发行部对股份支付态度,申报期之前的不管;报告期前两年的放宽估值方法的确定,但必须超净资产,一年一期内严格执行;产生的费用可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7、创业板发行部关于股份支付:符合股份支付准则要求的,严格执行准则;多数股份转让,为股份结构的调整,并不属于支付薪水,不符合股份支付性质;多数股权转让的价格公允性难以确定,净资产不一定是,PE价也不一定;可以准确计量的,不计量会夸大盈利能力,应作为股份支付。

8、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存在交易的,应按持股比例进行抵销。此规定之前很多会计师事务所未留意。

9、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仅要看批文,还要求律师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实质条件。前期批文已过期新批文尚未取得的,要求发行人说明,保荐机构、律师调查,到有权部门征询意见,已经按优惠税率预缴,可以很有把握继续取得优惠的,可按15%税率报送最近一期报表。但创业板似乎一刀切不认可。

10、IPO每股收益披露,有限公司阶段不用计算,整体变更当年期初股本数按折股时股本计算,即股份公司设立前不考虑权重变化,设立后考虑权重变化。报表中股本栏披露为股本(实收资本)。股份公司设立后执行上市部披露规则9号。

11、发行部首发财务数据有效期改为6个月,即6月底仍可用年报数据上报。但预披露稿财务数据应在有效期内,需要补审一次。预披露明年可能要求提前至按反馈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后即预披露,不再等发审会前再预披露。

12、发行部首发反馈意见回复期限改为30天,个别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答复可先答复其他问题。若时间过长不答复可能终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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