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
知
发改价格[2005]1008号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2、相关性原则。凡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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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核算原则。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按学校性质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二章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五条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费用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它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设备折旧。
第六条 生均培养成本指高等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平均成本。 第七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学生、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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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函授、网络教育生等各类学生。不包括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种形式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以下)学生。其中:
(1)在校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不作为第二学士学位生,以免重复计算。
(2)未在本条类别中列明的学生,均计入“其他学生”,包括中等专业教育生等。
第八条 教职工总数,指高等学校内从事教学、科研、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管理员、资料室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等;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九条 基本工资,指高等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第十条 津贴,指高等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第十一条 奖金,指高等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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