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学位办[2007]77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2.10 【实施日期】2007.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
案》的通知 (学位办[2007]77号)
各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切实保证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的委托,全国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制定了《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现将该指导性培养方案转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研究,在培养工作中落实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本单位的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于2008年3月底前报秘书处备案。 1 / 2
附件:《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及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熟练的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技能和良好的跨文化交际能力,适应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胜任多种教学任务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二)培养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2、热爱汉语国际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开拓意识。
3、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中华文化素养和跨文化交际能力。 4、具备熟练的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技能。
5、能流利地使用一种外语进行教学和交流;能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科技手段进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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