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审计报告的复核审定是审计项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审计组现场审计结束后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对草稿讨论定稿后连同审计工作底稿提交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征求意见后,审计组所在科室修改和完善审计报告,连同审计项目资料提交法规科复核。法规科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后,一并提交分管领导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分管领导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后,交由审计组所在的科室对上述复核意见进行整改。审计组所在的科室整改后,审计报告提交局机关副总审计师和总审计师分别进行复核并分别签署复核意见,再交审计组所在的科室整改,审计组所在的科室整改后,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定稿后提交审计委员会批复,所有项目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复,一律不准发出审计报告书和审计决定书。

建立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加强对审计业务的监督,明确审计组长、复核人员、业务科室负责人、法规复核科、分管领导、付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为提高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审计质量,落实审计风险追究制度奠定了基础。

(六)扩充内部复核层次,划分好复核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复核工作。

审计复核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保障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办法》明确了审计组、审计人员和审计复核机构三个层次的复核职责,通过不同层次对审计项目的复核,层层把关,确保审计质量(不过我们做的很不好,前面我对复核中存在的问题已经说的很多了,就不多说了)。

现在应根据我局目前的审计质量的现状在现有的基础上,应扩充内部复核层次,建立由审计组、审计组所在科室、审计局分管领导,法规科、副总审计师、审计师等多级复核,层层把关,以保证审计质量。我们应按照各自职能的不同,划分好审计复核的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审计复核工作。对审计组组长、业务科长、法规科的复核范围、内容《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前面我说了很多)。如:审计组及审计组长对所审计的事项、采用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对审计问题是否查清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日记进行复核;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定性、处理处罚以及移送处理是否适当进行复核;法制部门应当对审计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以及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复核。目前我局还应该对分管局长、副总审计师、总审计师的复核范围、内容、重点作出规定。这样,通过划分各个层次复核的重点,使各个层次各负其责,把审计复核制度落实到实处。

(七)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体现了“谁委托审计就向谁报告结果”的审计公理,也是对国家审计的再监督。积极有效地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和保障执政为公、审计为民的关键措施,是审计客观性的标志性特征。因而,强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非常必要,以便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审计工作后,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办法》中确定的审计公告制度,改变了审计机关不对外公布审计结果的做法,这是审计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审计领域的一个必然转变。这也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摸清被审计单位的真实情况,查清问题,找准原因,分清责任,切实做到审计报告上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数据真实可靠,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划分明确。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认真负责,保证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在定性、处理处罚上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而且,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时,对未审计事项、超越审计权限的事项、审计证据不够充分的事项以及评价依据、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应发表意见。

(八)明确审计项目责任,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任务的过程中,要按照《办法》中规定,在审计方案的编制、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审计报告的出具和审计档案的归集等方面的审计责任,确立上至审计机关,下至审计人员的审计质量责任。通过这种责任的确定,界定出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审计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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