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湖州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规范美丽乡村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城镇建成区以外的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是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整治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是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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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文广新、卫生、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主动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和维护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有权举报影响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第九条【农村生活垃圾定义】

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农户家庭生活及生活性服务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农村的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畜禽和宠物的尸体。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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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的原则。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时、分类收集定人、分类运输定车、分类处理定位的处理制度。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指标纳入市、县(区)相关规划。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资金投入,统筹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配套要求】

乡镇(街道)应当科学配置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理终端设施,配备密闭的垃圾转运车辆。

村应当合理配备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箱和分类垃圾收运车。 村庄内的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以及文体活动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堆放、丢弃、倾倒、抛撒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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