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五大亮点解读
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后不久,中共中央印发了该《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从新修订《条例》的结构来看,主要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11章、133条;从适用对象来看,主要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总体来看,此次《条例》修订目标明确、定位精准、逻辑清晰,为执纪监督提供了新的依据,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具有五个方面的突出亮点。
亮点一:明确提出“六大纪律”类型
此次《条例》对违纪类型的重新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原《条例》中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样的分类看似全面,实际上不仅内容上与法律大量重复,而且也存在相互交叉冲突的可能。新《条例》根据习
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
这“六大纪律”类型的划分,逻辑清晰、重点明确,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原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具体来看,政治纪律可以理解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亮点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本次《条例》修订是在2003年12月原《条例》基础上进行的。原《条例》在施行过程中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党情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党的执政环境的日趋复杂,原《条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没有很好地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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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进行对接,一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区分。这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国家法律规范等同于对党组织和党员纪律标准的现象,本质上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在执纪中也容易陷入纪法不分、相互重叠的困境。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也强调指出,要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为了真正实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此次《条例》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与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和内容。据统计,新《条例》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在此基础上,为了明确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规定,《条例》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进行了解释,例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说明,删除了已有与法律重叠的条款,但并非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进行违纪处理,从具体内容看也真正做好了党纪严于国法。
亮点三: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
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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